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6-30

文献详情
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王建学[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会议名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
会议论文集: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地点: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09-12-12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国家机关;地方法院;案件审判;法院地位
摘要:本文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进行了阐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宪法创设的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既非地方也非中央的机关,它与最高人民法院构成了一个审判权与审判机关的整体,并不像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那样,具有纵向分层化的特征,分别代表全国和各级地方意志。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主要是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要求,并不适用于人民法院。
作者其他论文



论现代宪法的地方自治原则.王建学.太平洋学报.2009,24-31.
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王建学.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09,211-220.
论我国地方试验制度的法治化.王建学.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2008,502-506.
法国公法中地方公共团体的概念.王建学.东南学术.2010,129-138.
蒙古宪法法院的裁判程序.阿穆尔萨纳·珠格涅;王建学.中国宪法年刊.2010,199-203.

相关话题/宪法 中央 化学 法学院 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