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杨建顺[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8
会议名称: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会议论文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
页码范围:52-59
会议地点:贵阳
会议开始日期:2008-09-25
所属部门: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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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中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角色定位;行政法;法制建设
摘要: 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命题。服务型政府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视点和维度。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理解服务型政府,同样存在诸多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其基本内涵和外延也呈现出诸多不同,不宜一概而论。在行政法上,服务型政府并非法的概念,而是一种价值导向理念。它不仅指导以狭义的服务等给付为其职能的政府,而且还指导以惩处、强制等规制为其职能的政府。它要求政府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人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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