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包容犯立法模式及其共犯定性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王立志[1]
机构:[1]河南省政法管干部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8
会议名称: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会议论文集: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
页码范围:613-620
会议地点: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08-10-13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立法模式;犯罪构成;共犯定性
摘要:“因逃逸致人死亡”是1997年刑法针对实践中多发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而在交通肇事罪中专门予以增加的新内容。但是,由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将其涵盖于交通肇事罪这个传统过失犯罪之中是否适当则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5条明确承认了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这一规定激发了刑法学界的普遍质疑。本文则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包容犯,而刑法第133条及《解释》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方面的规定在实践及理论上都有其存在的正当性根据,相应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可以成立共犯,甚至还可能出现共犯竞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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