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兼评用益物权编"不动产即土地"定势思维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北京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北京100872
年:2008
期刊名称: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卷:23
期:1
页码范围:38-43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695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enszfglgbxyxb200801006.aspx
DOI:10.3969/j.issn.2095-3275.2008.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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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律解释 立法目的
摘要:<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中的疑义,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应视为立法技术瑕疵,可以通过相关条文的适用予以补正.<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存在"不动产即土地"的定势思维,未来应通过司法解释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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