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劣势再解读
外文标题:Reinterpretation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陈庆安[1]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130012,北京100086
[2]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130012,北京100086
年:2008
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
期:1
页码范围:121-12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7-905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nshkx200801031.aspx
DOI:10.3969/j.issn.1007-905X.2008.01.031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正义;报应;预防
摘要: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削弱刑罚的报应预防功能,会破坏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甚至会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因此,司法模式下的刑事和解是相对合理化的选择.
作者其他论文
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及路径分析--兼论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王剑波;郝艳兵.湖北社会科学.2011,157-159.
论种族隔离罪.陈庆安;王剑波.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30(1),160-163.
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从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谈起.高铭暄;王剑波.江汉论坛.2008,122-126.
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思辨.高铭暄;王剑波.法学家.2008,125-133.
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问题研究.王剑波.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1),15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