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双重义务--以生命权为例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上官丕亮[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年:2008
期刊名称:江海学刊
期:2
页码范围:150-15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0-856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hxk200802026.aspx
DOI:10.3969/j.issn.1000-856X.2008.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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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司法部科研项目
关键词:基本权利;生命权;国家义务;消极尊重;积极保护
摘要:公民基本权利所对应的主要不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而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不仅仅对自由权负有消极义务,也不只对社会权负有积极义务,国家对每项基本权利的义务都具有复合性,负有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的双重义务.以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生命权为例,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生命权不仅要消极尊重自己不去侵犯,而且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积极保护.国家对基本权利应当在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之间取得恰到好处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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