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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打破公司僵局"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6-30

文献详情
试论"打破公司僵局"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叶林[1]郭丹[2]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年:2008
期刊名称:广东社会科学
期:4
页码范围:183-190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44C0072008040031)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114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dshkx200804031.aspx
DOI:10.3969/j.issn.1000-114X.2008.04.031
人气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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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基金
关键词:公司僵局 穷尽内部救济 解散公司 股权转让
摘要: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目的不达"的事实状态,法院审理有关公司僵局的案件时,应当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结合"公司目的不达"的事实,酌情采用裁判解散公司或者强制股权转让等救济措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裁判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没有排斥强制股权转让的适用.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存续目的和公司僵局的成因,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裁判解散公司和强制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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