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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探析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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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探析
外文标题:Analysis on Relation Between Judicial Power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Bankruptcy Legal System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欣新[1]李江鸿[2]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8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期:9
页码范围:2-7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31D0612008090001)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5-9512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zyfl200809001.aspx
DOI:10.3969/j.issn.1005-9512.2008.09.001
关键词:破产法制;司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统一裁判
摘要:在破产法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发生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破产、上市公司破产和公用企业等特定主体的破产案件.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的特点表现为,某些行政权前置于司法权、某些行政权配合司法权行使、某些行政权参与司法权行使.金融机构提出破产申请前是否需要经过监管部门行政批准,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出立法安排.上市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则不必进行事前的审批.在破产启动后,司法权和根本性行政权在交互涉及领域的关系的处理上,应当以司法权统一裁判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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