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一二"汶川大地震反思我国紧急权的行使
外文标题:Rethink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Emergency Right from the"May 12th"Wenchuan Earthquak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胡锦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年:2008
期刊名称:中州学刊
期:5
页码范围:88-90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075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zxk200805025.aspx
DOI:10.3969/j.issn.1003-0751.2008.05.025
关键词:情势变更;无主物;犯罪问题;汶川大地震;汶川地震;捐赠救灾;突发事件应对法;灾害防治;国际救援;行政法规;
摘要:一、我国宪法上的紧急状态条款在2004年<宪法>修改之前,我国宪法上并无紧急状态的字样,但相关的制度是存在的.以1982年<宪法>为例,该法第66条第18、19、20项分别规定了战争状态、动员和戒严,其中动员就是战备状态或紧张状态,戒严主要针对内乱.由此可见,紧急状态的四种典型类型中,除灾害状态外,战争状态(国防状态)、紧张状态、内乱状态其实在我国宪法上都有体现.2004年<宪法>修改以后,戒严在宪法上虽不存在,但仍然有<戒严法>的调整.①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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