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姚宝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8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期:15
页码范围:23-26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2-4603
关键词:十六条;免责事由;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受害人过错;句式结构;责任分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过错程度;
摘要:<正>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另外.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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