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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冲突与协调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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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冲突与协调
外文标题: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 Contract Law in Internet Era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熊琦[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年:2008
期刊名称:法商研究
期:2
页码范围:75-80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42D0552008020009)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著作权法;合同法;信息产权;许可合同;权利限制条款
摘要:当前的网络技术使信息利用突破了传统的著作权交易模式,为实现对信息性权利的保护,权利人开始运用许可合同来取代著作权法的功能。但是,"私人造法"的兴起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的消亡,著作权法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民法中任意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的划分,以是否涉及市场利益为标准,将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条款分为"消除市场失灵"之限制条款与"促进基本自由"之限制条款,以此界定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效力位阶。从具体立法上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应网络时代的信息交易问题:一是构建交易平台;二是完善交易规则。
作者其他论文



论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后TRIPS发展.王太平;熊琦.环球法律评论.2009,31(5),13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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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的立法动力学分析.王太平;熊琦.知识产权.2008,18(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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