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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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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研究
外文标题:A research on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戴剑飞[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年:2007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卷:22
期:2
页码范围:7-10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8628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xzfglgbxyxb200702002.aspx
DOI:10.3969/j.issn.1008-8628.2007.02.002
关键词:原告资格;合法权益;证明标准
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尺度和证明标准,决定了可以接近和利用国家提供的诉讼制度者的多寡.原告资格可细分为以下4项要件:①存在合法权益;②合法权益属于原告;③侵害已发生或必然发生;④侵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合法权益"而言,我国实定法和实务见解都把保护范围从法律上利益扩张到重大事实利益.通过规范分析可以看出,起诉人在受理阶段和实体审理阶段都应当证明原告适格,但在受理阶段只需要达到"可能性"标准,在实体审理阶段,则应达到优势证明标准.而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则不需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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