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外文标题:On Director's Joint liability for Creditor in Public Company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刘海鸥[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年:2007
期刊名称:财经理论与实践
卷:28
期:3
页码范围:124-12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721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cjllysj200703026.aspx
DOI:10.3969/j.issn.1003-7217.2007.03.026
关键词:上市公司;董事;债权人;连带责任
摘要:上市公司董事是否应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还有争议.无论从公司的历史发展、公司内部运行机制、平衡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各国公司立法的实践以及我国公司立法的过程来看,我国都有进一步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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