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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细则

中国人民大学 /2013-07-09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评定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较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费及部分生活费。
第三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发放对象为基本学制内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
评审机构
第四条  财政金融学院设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各系主任、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相关负责人参加,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学院有关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审核、最终评定等具体工作。
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的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所示: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奖学金等级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两年制
三年制
/年
/年
/年
特等奖学金
30000
18000
16000
一等奖学金
16000
12000
10000
二等奖学金
12000
10000
8000

注: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学院(系),比例不超过5%。
基本原则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获得资格及具体等级在入学前复试录取阶段确定。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开始评定,国际小学期内完成全部评定工作。评定时需综合考虑研究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因实行动态管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条  在校生的各等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分布比例,参照各年级研究生入学时由学校下达的相应分布比例。
第十一条  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在校生各等级奖助金评定标准:
(一)获特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A级(90分及以上),一学年内用外文在SCI、SSCI检索期刊或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科研处2004年确定)A类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完成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获得重大科研、创新奖等。
(二)获一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B级(8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A级的比例不低于70%;博士研究生一学年内需在专业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至少取得一项水平相当的科研成果(包括尚未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论文和成果水平由学院负责认定。
(三)获二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均为D级(6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学习成绩获得B级以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第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可随时向财政金融学院基本奖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特等奖学金评定申请,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终止其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并取消该生下一学年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由于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基本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是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部分生活费。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完成一项“三助”岗位(助教、助管或助研)工作。承担“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须分别接受任课教师、相关管理部门和导师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终止其津贴发放,该研究生亦不得参评下一学年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不得再申请“三助”岗位工作。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每年研究生新生入学前复试录取阶段,学院按照既定名额初步确定获得不同级别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最后审核批准。获奖名单通过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公布,同时送财务处备案。
(二)获得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的发放: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新生获奖等级,对新生应缴纳学费进行冲抵。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按月发放给研究生(一年按10个月计算,7月、8月不发放)。
第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研究生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信息可依据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采集。其中,学习成绩依据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在每学期考试周结束2周内完成的考试成绩录入结果进行采集;科研成果信息依据在校生随时登录的研究生科研信息系统数据进行采集。
(二)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学院按照既定的评定标准与程序开展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将所评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一周,评定结果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结束3周内报送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三)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针对获奖名单向学院提出异议。学院接到研究生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研究生对学院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四)学院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及学院不再接受研究生提出的异议。
(五)研究生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结束4周内对学院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经审核批准的名单送财务处备案。
(六)基本奖学金发放
财务处依照基本奖学金评定结果,根据在校生获奖等级金额,对其应缴纳的学费进行冲抵。未获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按月发放给研究生。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财政金融学院基本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本工作细则未规定事项按《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评分细则
1、申请者须达到“在校生各等级奖助金评定的基本标准”
2、评分权重:
博士生:一年级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定以学习成绩为主
 二年级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定以科研成果为主
硕士生:学习成绩70%、科研成果20%、学术及三助活动10%。
3、科研成果积分规则:
学校A类期刊                          100分
学校B类期刊                           70分
学校C类期刊                           50分
其他(与专业有关,字数在1500字以上)   20分
注:a)上述成果类别按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b)  二人合作成果:第一作者60%,第二作者40%。
c)  多人合作成果:第一作者50%,第二作者30%,第三作者及以后者分20%。
d)  与导师合作,学生作者顺序可依次提前。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奖励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财金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奖励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硕士研究生奖励金给予品学兼优的学生。符合以下情形者,均有参评资格: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2、参评年度未受到党团纪处分或学校行政处分,未出现不按时缴纳学费(包括出国交流的学生应于2013年9月前缴纳)或注册的情况,未有不及格及重修成绩;
3、学术研究中未有剽窃、抄袭等行为的;
4、未出现考试成绩弄虚作假的;
5、没有其他违规违纪,或给学校、学院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财政金融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励金评审工作小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各系主任、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相关负责人参加,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学院有关研究生奖励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专业硕士奖励金的等级的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金融硕士
奖励金等级
奖励金额度(元)
奖励金比例(北京、苏州)
一等奖
8000
30%
二等奖
5000
40%
三等奖
2000
30%
 
保险硕士
奖励金等级
奖励金额度(元)
奖励金比例
一等奖
6000
30%
二等奖
4000
40%
三等奖
2000
30%
 
税务硕士
奖励金等级
奖励金额度(元)
奖励金比例(北京、苏州)
一等奖
6000
30%
二等奖
4000
40%
三等奖
2000
30%
北京和苏州分别评定,一等奖名额本专业前30%,二等奖名额40%,三等奖名额30%,名额按四舍五入处理,如本专业16人,前30%,4.8人,按5人给予奖励,40%,5.4人,按5人给予奖励。
在校生的研究生奖励金获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各专业硕士各等级奖助金评定的基本标准原则上如下:
(一)获一等奖励金的研究生,原则上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B级(8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A级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获二等奖励金的研究生,原则上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B级(8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A级的比例不低于50%;
(三)获三等奖励金的研究生,原则上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c级(7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A级的比例不低于30%;
同等条件下,有科研成果者和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第七条  在校专业硕士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以及为学校、学院做出比较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研究生奖励金评审工作小组批准,可突破基本标准参加评奖。
第八条  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奖励金评定程序
根据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的安排,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须在每学期考试周结束2周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及网上登录;科研成果信息可由在校生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相关网站填报。
院研究生奖励金工作小组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或下一学年第一学期期初评定出此年度奖助金推荐人选,并报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学年的学习成绩和这一学年期间的科研成果、奖惩情况等信息,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调整申请,经研究生院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审核后,对研究生获奖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奖励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习期限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条  评选结果在财金学院网上公示7天,公示后报送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研究生可在财金学院公示期结束前,针对获奖名单向财金学院提出异议。研究生奖励金评审工作小组接到研究生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研究生对财金学院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财政金融学院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及学院不再接受研究生提出的异议。
第十一条 奖学金管理和发放:学校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处统一打卡发放。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学院研究生奖励金工作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亦由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补充规定并在争议情况下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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