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北京大学2016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我院相关规定,我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进行审核后,本通知名单中的考生(详见附件1)可参加复试。我院不再另行发放复试通知书,请具备复试资格的考生按以下规定参加复试:
一、关于复试
1. 根据《北京大学2016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考生应在复试前到法学院凯原楼315室缴纳复试费人民币100元/次,参加两次以上专家组复试的复试费按次收取。考生须持交费收据和其他相关证件参加复试。
2. 专业能力考核采用面试考试形式,考生应按照面试小组的要求回答问题。面试小组结合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可要求考生以外文作答。专业能力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60分及格。
3. 复试时间详见附件2。
4. 考生复试时请携带: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学位证书原件或公证件原件;
3)毕业院校正式成绩单的原件或公证件;
4)已发表的学术文章目录及摘要以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证明文件原件;
5)外语水平证明原件。
二、复试名单(见附件)
三、关于初取规则
1. 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初取。
2. 复试成绩及格者,根据考生成绩,由法学院学位委员会确定初取名单。
3. 专业之间不进行调剂。
四、关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275 7184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6年3月8日
2016港澳台考生复试名单(法学硕士).xls 2016申请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港澳台、留学生复试时间地点安排.xls 附件:法学院地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