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改革,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完善和规范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200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各院系要严肃认真、谨慎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保证我校2006年硕士生招生工作稳定、顺利地进行。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复试的形式和办法,坚持复试标准,规范复试程序,提高复试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选拔性。
在录取过程中,要根据考生的初试、复试成绩,结合政治思想表现、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等,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和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充分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当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要求,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确定各学院招生基本计划数、招生规模数和最终录取数。审批各学院上报的调剂、破格复试名单,统一协调全校的复试以及录取工作,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的基本规范。
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复试工作小组),小组组长应由院系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一般为3—5人。复试工作小组接受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主要职责为:(1)根据学科特点,成立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小组,选派复试小组成员并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的方面的培训,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2)负责本单位专业课及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复试的命题和阅卷工作;(3)负责制定本单位外语口语能力测试的实施方案,必要时聘请英语系教师参加;(4)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5)负责组织对考生其它情况的审查和认定工作;(6)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申请调剂名单以及上报增招的计划;(7)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被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8)负责及时上报所有与复试录取有关的材料。
复试小组成员应包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导师,指定一人为组长,一般不少于5人,招生人数较多的学科,可以平行地组织若干个小组,复试小组的主要职责为:(1)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2)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外语口语能力测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3)适时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4)复试小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评分。
三、复试分数线及复试考生范围
我校的复试比例控制在120%左右。2006年我校遵循国家制定的复试分数线(见附件一)。
参加复试的考生以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公示名单为准,包括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合格生源、调剂到我校的合格生源以及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破格复试的统考线下生。各院系负责将书面复试通知送达考生本人。
四、复试内容、形式及要求
(一)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院系指派1—2名工作人员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地点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指导考生填写并收回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资格审查不合格或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考生应携带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现役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需持本人学生证)、准考证。
2、学历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考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原件或复印件。
4、同等学力考生除提交上述1—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1)英语四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2)补修本科6门课程的成绩单(需加盖补修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二)考生根据我校2006年复试基本程序及时间安排(见附件二)参加复试。复试的满分为250分,内容包括:
1、专业课考试,以笔试为主,满分100分,考试时间2小时,由学校统一组织。
2、外语听力测试,满分30分,时间30分钟,由学校统一组织。
3、外语口语测试,满分20分,由院系组织,在复试小组进行。
4、综合面试,一般以口试为主,满分100分,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由院系自行组织。综合面试应能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和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人文素养、心理承受能力、事业心、责任感、道德品质等方面情况。各院系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作为综合面试的一项内容,考核办法应报研招办备案,并至少提前一周向考生公布。
对于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必须增加两门与所报专业相关的主干课程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时的科目相同,不得与专业课笔试的科目相同,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由学校统一组织。
五、调剂
(一)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复试前原则上不得向外校调剂。
(二)校内生源过剩的学科、专业,可向生源不足、统考科目相同的相关学科、专业推荐。同时必须掌握“三同意原则”,即:原报考学科专业所在院系复试工作小组同意,接收调剂生的学科专业所在院系复试工作小组同意,考生本人同意。“三同意”需有书面记录,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生效。校内调剂的考生由接收单位负责复试及相关工作。跨院系调剂的考生应录取为计划外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三)由外校调入我校的考生名单由院系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确定。
六、线下生的复试问题分别按照北京市和河北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录取
(一)招生规模和国家计划数
学校下达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及国家招生计划数(见附件三),具体办法为:
1、学校确定各院系招生规模数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院、系国家招生计划数,各院系应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到各学科专业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
2、各院系国家招生计划数超出一志愿上线学生数的部分由学校调控。
3、国家计划生按考生初试总成绩排序确定。初试总成绩相同时,依次参照统考(国家统一命题科目)总成绩、业务课一成绩、英语成绩。
(二)成绩的使用
1、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即: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复试总成绩低于150分的不予录取,综合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任何一科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
(三)录取办法
1、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是录取的重要依据。面试及复试均合格的,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按照各院系学科专业规模数进行录取。原则上优先录取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
2、单考生录取为委托培养研究生,破格、调剂考生录取为计划外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四)保留入学资格
我校原则上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考虑。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所报考的学院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批。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一律按自筹经费录取,依照资格返回申请入学时国家和学校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办理。
八、监督和复议
(一)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二)对复试结果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对复试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复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报告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复议请求,涉及招生政策、原则的,招办工作人员应立即予以答复;涉及复试成绩等有关问题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院系调查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复议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对复试和录取工作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选派纪检、招生等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监察,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