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sehold welfare change of migrant workers returning home to build houses:Based on a survey of migrant worker source areas in Fujian Province
YANGGuoyong通讯作者:
收稿日期:2018-10-22
修回日期:2019-04-17
网络出版日期:2019-07-25
版权声明:2019《资源科学》编辑部《资源科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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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在“居者有其屋”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住房与农民工的安全感、认同感、幸福感等存在广泛而深刻的联系[1]。近年来,囿于城市住房价高而不得,部分农民工选择回乡建房,并普遍扩大了住房面积,住房质量也有了较大提升,家人的居住福利获得一定改善。但还有相当部分农民工在建房之后继续外出,甚至举家迁移,并且也预期未来可能不会回乡定居,通过出租实现其资产价值的非常少[2],增值获利的可能性也很小。但即便如此,近年仍然有相当比例的农民工选择回乡建房。明娟等[3]的调查发现,45.38%农民工已在家乡投资住房。对此现象,显然不能仅从经济效应层面去理解,需要从更为综合的视角进行解释。无疑,福利是比较适合的分析角度,可以从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综合分析回乡建房为农民工家庭所带来的变化。毕竟福利是评价人类生活品质和幸福程度的重要指标[4],福利改善是人们行为选择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采用建房前后福利对比可以较好地研判回乡建房对农民工家庭的影响,并深化对此现象的理解,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综观国内外研究,国外研究中没有农民工回乡建房的议题,与本研究相关的研究领域是国际移民回母国的原籍社区建造住房。二者可以统归在“移民回乡建房”这一主题中,能为本研究提供参考借鉴[5]。对于移民回乡建房的影响,国外研究并不多。Arif[6]认为移民回乡建房除了建设房产,并没有使移民和他们的家庭受益,却加大了贫富差距。为实现回家乡建设住房的目标,许多移民在移居地居住在拥挤社区或郊区废弃的房屋[7]。此外,Osili[8]的研究发现,由于缺乏完善的房屋租赁和转售市场,移民并没有获得直接的好处来抵消与家乡住房投资有关的成本,使得标准投资模式难以解释移民家乡住房投资行为。国内学术界也没有单独对农民工回乡建房影响的研究成果,仅有少数****在研究农民工城市化问题时提及建房的影响。例如,董昕等[9]研究发现,老家自建房显著影响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住房消费(居住支出),且作用为负。刘林平等[10]认为,农村的新建住房还会显著影响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意愿,导致农民工农村住房过剩与城市住房不足并存的矛盾[11,12]。厉以宁以“两只老鼠”的故事① (①对于农民工城乡住房矛盾困境,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曾以“两只老鼠”的故事进行形象比喻:“有的农民带着老婆孩子外出打工,房子一把锁锁上,结果变成了老鼠窝;进城的时候两手空空,没有钱,一家子只能住地下室,成了‘鼠族’”。这个比喻反映了当前农民工所面临的住房困境与无奈选择,也折射了中国城乡住房体系的内在矛盾。)对此进行形象比喻[13]。此外,胡建坤等[14]也指出农民工回乡建房包含着很多的无奈,造成了资源配置上的不经济。综合来看,上述****均是在相关研究中略带提及农村住房对农民工家庭的影响,但没有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对回乡建房之于农民工家庭的居住福利、经济效应和社会符号价值等方面的影响研究尚未触及。
虽然福利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外****的重视,是社会经济发展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15],但学术界还没有将其应用于农民工回乡建房,以及根据回乡建房特征对一般福利理论模型进行修正的先例。相对于近一半农民工回乡建房的社会现象而言,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尤显滞后。由此,本文把以往为数不多的农民工回乡建房影响的考察,推进到对农民工回乡建房家庭福利效应的研究,试图拓展农民工议题的研究视野,丰富该领域学术理论积累,希望有助于深化对此现象的理解,为政府制定政策破解农民工城乡住房困境提供理论认知与现实指引。
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2.1 理论基础
20世纪80—90年代,在批判传统福利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阿玛蒂亚·森创设福利的可行能力理论。其核心是用“个人能够实现有价值活动的可行能力”来评价生活质量[16],并主张影响人们福利水平的不是所拥有的物品,而是物品可以为人们带来什么,以及人们可以利用物品做成什么[17]。该理论把福利定义为“个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事情和状态,即功能性活动,以及人们想要做到的事情和达到的状态的自由,即可行能力”[18]。其中,功能性活动强调实际做到的,包括五项功能性活动,即透明性保证、社会机会、经济条件、政治自由和防护性保障等;可行能力则关注是否有实质的自由,反映个人可以获得福利的机会和选择的自由。阿玛蒂亚·森指出,可行能力难以被直接观测到,但对功能性活动的测量可以实现对福利状况的评价。此外,功能性活动和可行能力与个人特征和客观环境联系紧密。个体和环境因素的差异会导致相同的商品和服务对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福利,或者说会转换成不同的功能性活动。这些因素被称为福利的转换因素,主要包括五大类:人际关系的差别、个人的异质性、环境的多样性、家庭内部的分配和社会氛围的差异[18]。相比传统福利理论,可行能力理论较好地规避了资源或收入指标的单一局限性[19],以更全面完整的理论框架获得学术界认同并被推广应用[17]。例如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运用该理论方法开发“人类发展指数”[19],在年度发展报告中广泛使用,并在全球形成重要影响。近年,国内****参照可行能力理论的分析框架对城市和农村家庭福利开展实证研究。其中,高进云等[17]第一次把该分析框架引到国内,对失地农民福利状况开展实证研究。其后,贾燕等[20,21,22,23]也将该理论框架应用到农户集中居住前后的福利变化研究中。2.2 分析框架
2.2.1 农民工回乡建房福利的功能性活动指标可行能力理论所确定的功能性活动指标和转换因素总体上比较抽象。学术界在应用该理论进行具体问题分析时,更多的是根据各自研究主题和调查群体的特征进行选取,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24,25,26]。而这也是可行能力理论所允许的[18]。本文研究目标之一是评价农民工回乡建房的家庭福利效应,在某种程度上与农户集中居住福利相近。因此,前人有关居住福利的功能性活动指标能为本文提供直接参考和借鉴。归纳起来,学术界构建的农户集中居住福利的功能性活动指标,包括社会机会、防护性保障、经济条件、政治自由、居住环境、社区生活、心理情感和住房条件等;转换因素则包括个人特征因素(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特征因素(劳动力平均年龄、劳动力非农就业比重、被抚养人口占家庭总人口的比重)、区域特征因素、集中居住时间等[20,21,22,23]。
然而,由于多数农民工回乡建房后选择继续外出,实际居住福利获得较小。因此,上述农户集中居住福利指标对本研究并不是完全适用的。此外,农民工回乡建房不仅仅是个人选择,而是家庭集体决策的结果。而且,建房是农民工家庭的大事,关涉家庭全体成员的福利。因此,在设定福利指标时,应该从家庭整体福利进行考虑。本文以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为基础,参照其所提出的五项指标,借鉴居住福利指标,结合农民工回乡建房的实际影响,并以函询形式咨询相关专家,最终构建了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福利的功能性活动指标体系,包括家庭经济、家庭发展机会与社会资本、家庭保障、家人心理情感、家庭住房与居住满足。
(1)家庭经济。虽然阿玛蒂亚·森强调以经济状况作为衡量福利的唯一指标过于局限,收入更无法代表福利的全部内涵,但他并没有否认经济状况的重要性。事实上,他还强调收入不仅是福利的物质基础,更是获取福利的重要途径[27]。而且与收入紧密相关的支出还会对家庭经济状况产生重要影响。国内学术界所构建的农户集中居住福利的经济状况指标,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补偿评价、经济满意度和贷款等[20,21,22,23]。由于农民工回乡建房鲜少出于投资目的,用于出租实现其资产价值的非常少[2],增值获利的可能性也很小。回乡建房对农民工家庭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因建房所产生的负债压力、日常居住支出,以及家庭经济可自由支配情况。由此,本文选取了负债金额、农村月均居住成本、经济自由度主观感受等指标反映家庭经济。
(2)家庭发展机会与社会资本。阿玛蒂亚·森所确定的社会机会指标指的是“在社会教育、医疗保健及其他方面所实行的安排,它们影响个人赖以享受更好的生活的实质自由”,是人重要的非物质福利[18]。国内学术界所构建的农户集中居住福利的社会机会指标,主要包括就业机会、教育资源、发展空间、获取信息便捷度、人际关系、朋友交往密切程度等[20,21,22,23]。在“熟人”或“半熟人”社会的农村,村社内部的人际交往形式除了公共空间的集体活动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种形式是到彼此住房内“串门”交往。因此,住房也就成为影响交往程度和频率的重要因素。此外,住房不只是满足居住属性的物质实体,还是一种符号性消费活动的载体,更是社会地位的重要象征[28]。在农村,住房规模和档次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家庭实力和主要劳动力的能力。住房面积越大、质量越好,在一定程度上越能为家庭赢得同村人的认可,也使得家人更有信心、更容易拓展社会资源,比如更方便向他人拆借筹款、发展事业。因为新建住房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最为稳定的抵押和有形的信用保证。新建住房还使得男方获得女方更高的认可度,从而扩大婚姻匹配范围,促进较高质量的婚姻缔结。因此,本文选取了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工友同事的态度,农村老家朋友交往度,娶亲婚嫁难易程度等指标反映家庭发展机会与社会资本,对应可行能力理论中的社会机会和透明性保障这两个功能性活动。
(3)家庭保障。阿玛蒂亚·森在描述功能性活动时,特别强调社会保障的防护性作用[23]。但本文调查发现,农民工享有的社会保险多为自愿办理,回乡建房前后其种类和覆盖面并没有多大变化,故此处没有列入社会保险指标。本部分侧重从物化角度评价家庭保障状况。对中国农民而言,土地在赋予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也兼具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功能[29]。而农民工回乡建房前后,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可能发生变化,而且普遍增加。此外,住房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料。农民更是将农村住房视为家庭最基本的保障。尤其对外出农民工而言,在农村有了房才感觉有了“根”。在中国,只有农村集体成员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随着《物权法》颁布实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近年农民对住房产权意识逐渐被唤醒,认识到土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保护对家庭财产保障的重要性。此外,近些年农村建房质量和建筑安全也是农民建房时考虑的重点之一。因此,本文选取了宅基地面积、住房产权保障、房屋建筑安全性对应可行能力理论的防护性保障这一功能性活动。
(4)家人心理情感。良好的居住条件与健康的心理和生理密切相关[30]。农村住房还是家庭实力的反映,具有符号象征意义,并成为外界对自家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农民在村庄里有没有“面子”,能不能保住“面子”,挣得“面子”的关键。而在传统农村的“熟人社会”里,“面子”问题直接影响农民心理感受以及家庭气氛。同时,在城市习得的消费主义生活方式,也会成为农民工检视家庭生活质量的参照,或获得一定的心理满足,或产生一定的心理落差。因此,本文选取了家庭气氛、社会地位的自我认同和对未来生活的预期,评价回乡建房前后农民工及其家人心理情感的变化。
(5)家庭住房与居住满足。良好居住是福利的重要内容。随着居住条件改善,人们越来越注重住房的舒适程度。一般来说,农民工回乡建房后,家庭居住条件都会有所改善,表现在人均住房面积、住房结构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进步。其中,人均住房面积反映房屋的舒适程度;住房结构和生活设施反映居住房屋品质的好坏[20]。此外,住房的最基本功能是居住消费,能为人们遮风挡雨、驱寒保暖。人们只有实际居住使用了,才能真正享受住房所带来的消费福利。然而,农民工每年在农村居住时间有限,其享受到的新建住房福利可以说是很少的,而能够真正享受新建住房福利的更多是留守农村的家人。因此,本文选取农村人均住房面积、住房结构、住房设施、农村住房家庭人口实际使用比例等衡量农民工家庭住房与居住满足这一功能性活动。
2.2.2 农民工回乡建房福利的转换因素
诚如上文所述,学术界更多的是根据各自研究主题和调查群体的特征选取相关指标,以对应阿玛蒂亚·森所主张的转换因素。高进云等[17]指出,不同地区的人们可获得的功能性活动与当地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关。对于农民工回乡建房而言,由于不同流出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别较大。相应地,农民工回乡建房前后福利变化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本文以所在设区市反映可行能力理论所提出的环境的多样性。而乡镇政府附近是所在区域的中心,公共设施相对完备,人口也较密集,商业氛围也更浓厚。因此,所在村庄与乡镇政府距离不同,村庄内部的社会氛围、人际关系也是有所差异的,居住便利性也不同。本文以村庄与乡镇政府距离对应可行能力理论所提出的人际关系差别、社会氛围差异等。而不同代际的农民工对农村住房的观念认识不同,特别对建房在农村的符号象征的认同也有差异,由此产生了不同心理感受。因此本文以代际对应可行能力理论的个人的异质性。此外,高进云等[17],贾燕等[20]研究发现家庭特征(被抚养人口占家庭总人口的比重、教育程度)影响农户福利。而且本文以农民工家庭为分析单位,并将家庭进行人格化,因此家庭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代表阿玛蒂亚·森所强调的个人的异质性。依照新劳动迁移经济理论,外出工作是移民家庭基于全家整体福利最大化的隐性协议安排[8]。换言之,外出农民工与原生家庭之间存在隐性借贷合约关系[31],即原生家庭为外出者承担部分迁移成本或此前的养育费用,外出者则会以汇款偿还或补偿原生家庭的投资[32,33]。因此,本文以建房前外出人口占比来反映家庭内部的分配。综上所述,本文确定了农民工家庭所在的设区市(T1)、所在村庄与乡镇政府距离(T2)、代际(T3)、建房前外出人口占比(T4)作为农民工回乡建房家庭福利的转换因素。
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3.1 研究方法
3.1.1 福利的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法阿玛蒂亚·森认为福利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绝对概念,而是一个模糊的相对概念[18],难以用经典数学和统计数学方法进行量化描述和分析。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福利涉及家庭经济、居住条件、家人心理情感、家庭发展机会和社会资本等方面。其中有些方面是难以确定量化的,存在模糊性,适合采用模糊数学方法[34]。
(1)模糊函数设定。将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福利状况设为模糊集X,回乡建房后可能变化的福利内容设为X的子集W,那么第n个农民工家庭的福利函数可以用W(n)=|χ, μω(χ)|表示,其中χ∈X,μω(χ)是χ对W的隶属度,μω(χ)∈[0,1]。设定隶属度越大福利状况越好:即隶属度为0时,福利状况绝对差;为1时,福利处于绝对好的状况;等于0.5时最模糊,处于中等水平[17]。
(2)隶属函数设定。运用模糊数学的关键是选择适合的隶属函数。而隶属函数又取决于功能性活动指标。一般指标可以分为虚拟二分变量、虚拟定性变量和连续变量等三种类型。设χi·是农民工家庭福利的第i个功能子集,并由初级指标χij所决定,即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福利的初级指标为
式中:a、b为参数,且b>a。χij表示指标与福利状况之间的关系为正向相关,即χij越大,则福利状况越好,μω(χij; a, b)值越大,则说明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的福利状况越好[35]。
式中:a为指标χij的下限,如果χij≤a,那么福利状况就是最差的;b为指标χij的上限,如果χij≥a,那么福利状况就是最好的。
现实世界里,有些问题难以量化表示,只能定性描述,即为虚拟定性变量。一般假设研究问题有m种状态,依次等距离赋值
Cerioli等[35]设定这类变量的隶属度函数如下式所示:
式中:a和b分别是χij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35]。
(3)权重计算。初级指标隶属度确定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总。而最常用的是Cheli等[36]所提出的权重计算公式:
$w_{ij}=ln[\frac{1}{\overline{\mu(\chi_{ij})}}]$(4)
式中:$\overline{\mu(\chi_{ij})}=\frac{1}{n}\sum_{p=1}^{n}\mu(\chi_{ij})^{(p)}$,表示n个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第i个功能子集中的第j项指标均值。然后,再根据初级指标隶属度和权重计算各功能子集的隶属度,本文采用Cerioli等[35]所提出的加总公式:
$f(x_{i·})=\sum_{i=1}^{k}\overline{\mu(\chi_{ij})}\times w_{ij}/\sum_{j=1}^{k}w_{ij}$(5)
式中:k表示在第i个功能子集中包含了k个初级 指标。
3.1.2 反映福利差异的“洛伦兹”曲线
目前评价收入分配差异最常用的指标是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或称洛伦兹系数(Lorenz Coefficient),其值介于0~1之间。该系数越大,说明收入分配差异越大。但正如阿玛蒂亚·森所指出,对于福利衡量来说,收入指标还是过于单一,无法充分反映包括自由、健康、社会关系和心理感受等更多的福利潜在内涵[18]。除了极小部分为出租或经营所需,大部分农民工回乡建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提高收入,而是为了改进家庭的整体福利。本文借鉴洛伦兹系数的计算方法,测算回乡建房前后农民工家庭福利变化差距,并定义回乡建房的不同农民工家庭之间福利差异为“福利差异系数”。与基尼系数值的涵义相类似,福利差异系数值介于0~1之间。该系数越大,说明农民工家庭之间的福利差异越大,反之则越小。参照洛伦兹系数的计算公式,本文计算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福利差异系数,具体公式如下:
式中:H代表福利差异系数,Yi代表第1至第i个农民工家庭福利指数占加总福利指数的累加比重,N为农民工家庭总数。
3.2 数据来源
3.2.1 抽样方法新迁移经济理论认为移民迁移行为不只是个体决策的结果,而是家庭分工决定的结果;移民住房投资决策考虑的是家庭整体利益最大化,而不仅仅是个人收益最大化[37]。虽然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外出农民工回乡建房,即农民工外出工作期间,把收入带回农村老家,投入到住房建设[14]。但在中国农村,建房是农民家庭集体决策的行动。本文以农民工家庭作为分析单位,并将其界定为本文观测期末家里有一位及以上外出农民工的家庭。
外出农民工回乡建房行为发生在农民工流出地的时空场域中,并受到流出地家庭、村社和区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文在福建省农民工流出地进行抽样调查,采取“设区市—县(市)—乡(镇)—行政村—农民工家庭”多阶段分层抽样方法选取调查样本家庭。最终在福建省3个设区市、6个县(市)、12个乡(镇)、24个村选取840个农民工家庭(每个村随机选取35个样本家庭),于2017年春节期间开展入户问卷调查,共回收815份,回收率97.02%;剔除关键变量缺失的样本,最终获得有效问卷695份,有效率85.28%。根据自第一位成员第一次外出工作以来家庭是否建房,将样本分为“曾经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326个)和“没有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369个)[5]。
3.2.2 样本特征
本文研究目的是分析回乡建房前后农民工家庭福利效应,因此只利用曾经回乡建房的326个调查样本数据进行分析。为更清楚地呈现这326个样本的特征,本部分与695个所有调查样本的关键特征变量进行比较,具体如表1。
Table 1
表1
表1农民工回乡建房调查样本特征
Table 1Characteristics of the survey samples
所有调查样本(n=695) | 曾经回乡建房样本(n=326) | 差值 | |
---|---|---|---|
家庭人口/人 | 4.36 | 4.67 | -0.31 |
子女中男性人口/人 | 1.27 | 1.39 | -0.12 |
家庭代际数/代 | 2.47 | 2.55 | -0.08 |
常住农村老家人数/人 | 2.22 | 2.51 | -0.29 |
外出工作人数/人 | 1.75 | 1.81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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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指标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以农民工回乡建房时间(从开始动工建房到建设完工)为间隔,之前一年为“回乡建房前”,建设完工后的一年为“回乡建房后”。表2中变量类型Q代表“虚拟定性指标”,C代表“连续型指标”。此外,由于样本家庭的建房时间非常分散,受物价变动影响,所涉资金不具有可比性。为此,本文以1990年为基年对所涉资金数据进行换算。从表2可以看出,除了家庭经济外,其他指标在农民工回乡建房后都有所改善,但总体福利发生如何变化,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证分析。Table 2
表2
表2农民工回乡建房家庭福利指标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Table 2Definition and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welfare indicators
功能性活动 与指标变量 | 定义与赋值 | 变量 类型 | 回乡建房前 | 回乡建房后 | 均值 差异 | |||
---|---|---|---|---|---|---|---|---|
均值 | 标准差 | 均值 | 标准差 | |||||
家庭经济 | ||||||||
农村月均居住成本 | 取实际支出/元(以1990年为基年) | C | 96.00 | 63.00 | 115.00 | 73.00 | 19.00 | |
负债金额 | 取实际负债金额/元(以1990年为基年) | C | 0.00 | 0.00 | 22877.00 | 31944.00 | 22877.00 | |
家庭经济自由度 | 非常不满意=1;比较不满意=2;一般=3;比较满意=4;非常满意=5 | Q | 3.63 | 0.87 | 3.20 | 0.83 | -0.43 | |
家庭发展机会与社会资本 | ||||||||
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工友同事的态度 | 非常尊重=5;比较尊重=4;一般=3;比较不尊重=2;非常不尊重=1 | Q | 3.21 | 0.55 | 3.58 | 0.64 | 0.37 | |
娶亲婚嫁难易程度 | 非常容易=5;比较容易=4;一般=3;比较难=2;非常难=1 | Q | 2.96 | 0.71 | 3.70 | 0.79 | 0.74 | |
农村老家朋友交往度 | 非常高=5;比较高=4;一般=3;比较低=2;非常低=1 | Q | 3.12 | 0.55 | 3.46 | 0.66 | 0.34 | |
家庭保障 | ||||||||
宅基地面积 | 取实际面积/m2 | C | 132 | 82.00 | 181.00 | 133.00 | 49.00 | |
房屋建筑安全性 | 非常安全=5;比较安全=4;一般=3;比较不安全=2;非常不安全=1 | Q | 2.94 | 0.96 | 4.25 | 0.66 | 1.31 | |
住房产权保障 | 房屋所有权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无产权证明=1 | Q | 2.27 | 0.86 | 2.28 | 0.84 | 0.01 | |
家人心理情感 | ||||||||
家庭气氛 | 非常好=5;比较好=4;一般=3;比较差=2;非常差=1 | Q | 3.87 | 0.80 | 4.28 | 0.69 | 0.41 | |
社会地位的自我认同 | 上层=5;中上层=4;中层=3;中下层=2;下层=1 | Q | 2.85 | 0.57 | 3.27 | 0.60 | 0.42 | |
对未来生活的预期 | 非常乐观=5;比较乐观=4;一般=3;比较不乐观=2;非常不乐观=1 | Q | 3.37 | 0.74 | 3.83 | 0.76 | 0.46 | |
家庭住房与居住满足 | ||||||||
农村人均住房面积 | 取实际面积/m2 | C | 31.00 | 22.00 | 87.00 | 45.00 | 56.00 | |
农村住房结构 | 框架结构=5;砖混结构=4;砖木结构=3;土坯结构=2;其他结构=1 | Q | 2.54 | 0.81 | 4.17 | 0.54 | 1.63 | |
农村住房设施 | 非常完善=5;比较完善=4;一般=3;比较不完善=2;非常不完善=1 | Q | 2.46 | 0.81 | 3.90 | 0.69 | 1.44 | |
农村住房家庭人口实际使用比例 | 留守农村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例/% | C | 52.06 | 27.00 | 58.86 | 20.97 | 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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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果与分析
4.1 农民工家庭各功能性活动的福利变化
4.1.1 功能性活动指标评价结果分析本部分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计算各功能性活动及其子指标的隶属度和权重。一般而言,隶属度介于0.400~0.600之间的表示福利居于中间水平,低于0.400表示处于低水平,而高于0.600的则说明福利水平比较高。从表3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回乡建房后农民工家庭的总福利水平有所提升,从回乡建房前隶属度0.363的较差水平提升到回乡建房后隶属度0.488的中间水平,但仍然低于0.500的中等水平。从各功能性活动指标变化程度看,除了家庭经济外,其他方面的功能水平均有所上升。其中家庭住房与居住环境状况改善最明显,其次是家庭发展机会与社会资本,具体如下。
Table 3
表3
表3农民工回乡建房家庭福利的功能性活动隶属度和权重
Table 3Membership and weight of indicators
功能性活动与指标变量 | 隶属度 | 权重 | |||
---|---|---|---|---|---|
建房前 | 建房后 | 建房前 | 建房后 | ||
家庭经济 | 0.710 | 0.649 | 0.048 | 0.112 | |
农村月均居住成本 | 0.829 | 0.791 | 0.015 | 0.028 | |
负债金额 | 1.000 | 0.901 | 0.033 | 0.072 | |
家庭经济自由度 | 0.656 | 0.550 | 0.000 | 0.012 | |
家庭发展机会与社会资本 | 0.522 | 0.643 | 0.153 | 0.158 | |
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工友同事的态度 | 0.552 | 0.644 | 0.047 | 0.053 | |
娶亲婚嫁难易程度 | 0.490 | 0.675 | 0.056 | 0.047 | |
农村老家朋友交往度 | 0.531 | 0.615 | 0.050 | 0.058 | |
家庭保障 | 0.259 | 0.294 | 0.294 | 0.339 | |
宅基地面积 | 0.117 | 0.171 | 0.169 | 0.212 | |
房屋建筑安全性 | 0.485 | 0.813 | 0.057 | 0.025 | |
住房产权保障 | 0.423 | 0.423 | 0.068 | 0.103 | |
家人心理情感 | 0.555 | 0.657 | 0.129 | 0.133 | |
家庭气氛 | 0.717 | 0.820 | 0.026 | 0.024 | |
社会地位的自我认同 | 0.462 | 0.568 | 0.061 | 0.068 | |
对未来生活的预期 | 0.591 | 0.707 | 0.041 | 0.041 | |
家庭住房与居住满足 | 0.270 | 0.490 | 0.376 | 0.258 | |
农村人均住房面积 | 0.104 | 0.308 | 0.179 | 0.141 | |
农村住房结构 | 0.385 | 0.794 | 0.075 | 0.028 | |
农村住房设施 | 0.366 | 0.725 | 0.079 | 0.039 | |
农村住房家庭人口实际使用比例 | 0.578 | 0.654 | 0.043 | 0.051 | |
总模糊指数 | 0.363 | 0.488 | 1.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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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经济。农村月均居住成本隶属度从回乡建房前0.710降为0.649,这可能是因为建房后家庭住房面积普遍增大,并配备了更多电器,日常打扫保洁等导致了水电费用支出增多,增加了居住成本。而部分家庭因建房向亲戚朋友借了钱,负债金额的隶属度也由1.000降为0.901。此外,由于建房几乎动用了全家多年积蓄,因此可能造成农民工家庭经济自由度降低,总体上导致家庭经济隶属度由0.710降为0.649,说明农民工家庭经济状况在回乡建房之后下降了。
(2)家庭发展机会与社会资本。从建房前后隶属度比较看,回乡建房使农民工家庭感受到的外界态度、娶亲婚嫁难易程度、农村老家朋友交往度等方面都得到改善。其中,娶亲婚嫁难易程度改善程度最大,而且达到较高水平(隶属度超过0.600),说明建房在农村婚嫁缔结中的重要地位。
(3)家庭保障。从表3可以看出,回乡建房前后农民工家庭的房屋建筑安全得到大幅改善。这可能是由于原有住房多为砖木或砖混结构,甚至还有部分为土坯结构,而新建住房则以砖混结构为主,部分为框架结构。此外,回乡建房后一年宅基地占用面积较建房前一年增大。这与农民工家庭为建房而另辟新地,且建新不拆旧有关。因部分原有住房与邻居同墙共壁,而邻居不一定能同步翻建,且原有住房多处村庄内部,交通不便,农民工家庭不愿翻建,也难以翻建。因此,近年农村部分新房是建在耕地,或集体规划的新村小区,或在公路沿线新辟的宅基地上。然而,在住房产权保障上,建房前后并没有改变。这可能是因为在过往多年中,福建各地基本没批准农村家庭自建房,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无法办理;而且因无法交易或抵押流转,即便办了产权证,短期内也没什么实际用途。
(4)家人心理情感。住房是农村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也是农民倾其一生,并举全家之力努力要完成的目标,对每个家庭成员来说都是大事。因此,回乡建房能够明显改善家庭气氛、自我认同感,以及对未来生活的预期。从表3可以看出,回乡建房后,家人心理情感隶属度从0.555上升到0.657;而且家庭气氛、对未来生活的预期也都处在较高水平(隶属度均超过0.600)。
(5)家庭住房与居住满足。回乡建房对农民工家庭住房与居住环境改善比较明显,隶属度由建房前的0.270提高到建房后的0.490。其中,农村住房结构变化最大,隶属度提高了一倍多,达到0.794,其次是住房设施获得了明显改善。此外,建房后,农村住房实际使用比例也更高了。这与部分农民工建房是为了返乡居住不无关系,同时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了,农民工或许也更喜欢回家小住,或住的时间比以前更长了。
4.1.2 各功能隶属度农民工家庭比重分布
表4显示了回乡建房前后农民工家庭各功能隶属度分布的变化情况。从整体上看,建房前大部分农民工家庭隶属度分布在(0.301,0.400],而建房后则大部分分布在(0.401,0.500],还有31.29%的农民工家庭分布在(0.501,0.60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回乡建房使得大部分农民工家庭福利整体上获得改善。但在具体功能隶属度分布变化存在明显差异,具体如下:
Table 4
表4
表4各功能隶属度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比重分布
Table 4Proportion of family members of migrant workers returning home to build houses by membership value range
隶属度 区间分布 | X1 | X2 | X3 | X4 | X5 | 总模糊指数 | |||||||||||
---|---|---|---|---|---|---|---|---|---|---|---|---|---|---|---|---|---|
建房前/% | 建房后/% | 建房前/% | 建房后/% | 建房前/% | 建房后/% | 建房前/% | 建房后/% | 建房前/% | 建房后/% | 建房前/% | 建房后/% | ||||||
0.000~0.100 | 0.00 | 0.00 | 0.00 | 0.00 | 2.45 | 2.15 | 0.00 | 0.00 | 1.53 | 0.00 | 0.00 | 0.00 | |||||
0.101~0.200 | 0.31 | 0.00 | 0.31 | 0.00 | 25.46 | 13.80 | 0.61 | 0.00 | 20.86 | 0.00 | 0.00 | 0.00 | |||||
0.201~0.300 | 1.84 | 1.23 | 0.31 | 0.00 | 44.17 | 50.00 | 0.61 | 0.31 | 44.79 | 1.53 | 14.42 | 0.00 | |||||
0.301~0.400 | 0.61 | 2.15 | 5.52 | 0.00 | 21.17 | 19.33 | 11.04 | 1.53 | 23.62 | 12.58 | 59.51 | 8.28 | |||||
0.401~0.500 | 4.91 | 9.82 | 61.35 | 34.05 | 4.29 | 7.06 | 22.70 | 12.27 | 8.28 | 46.01 | 23.93 | 53.68 | |||||
0.501~0.600 | 12.58 | 15.95 | 15.64 | 12.58 | 1.84 | 1.23 | 32.82 | 21.78 | 0.92 | 28.22 | 1.84 | 31.29 | |||||
0.601~0.700 | 25.46 | 37.12 | 10.12 | 16.87 | 0.31 | 2.45 | 19.33 | 26.99 | 0.00 | 8.59 | 0.31 | 5.52 | |||||
0.701~0.800 | 28.83 | 23.93 | 5.52 | 21.17 | 0.31 | 2.45 | 7.98 | 25.15 | 0.00 | 1.23 | 0.00 | 1.23 | |||||
0.801~0.900 | 12.27 | 7.36 | 1.23 | 10.43 | 0.00 | 1.23 | 4.91 | 10.12 | 0.00 | 1.84 | 0.00 | 0.00 | |||||
0.901~1.000 | 13.19 | 2.45 | 0.00 | 4.91 | 0.00 | 0.31 | 0.00 | 1.84 | 0.00 | 0.00 | 0.00 | 0.00 | |||||
汇总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平均隶属度 | 0.71 | 0.65 | 0.52 | 0.64 | 0.26 | 0.29 | 0.56 | 0.66 | 0.27 | 0.49 | 0.36 | 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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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家庭经济隶属度处于(0.601,0.800]之间的农民工家庭在建房后扩大6.76%,但0.600以下的却增加了8.90%,0.800以上的则减少了15.61%。由此可见,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经济状况变差的比例大于变好的比例。第二,建房前,61.35%的农民工家庭发展机会与社会资本隶属度分布为(0.401,0.500],相比建房后,65.96%的农民工家庭在该功能的隶属度超过0.500,其中,分布在(0.701,0.800]的家庭占比达到21.17%。第三,从家庭保障功能看,无论建房前或建房后,更大部分的农民工家庭隶属度都比较低,0.400以下的家庭占比分别为93.25%和85.28%,相对比较接近。第四,家人心理情感功能隶属度在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分布总体比较分散,但建房后分布于较高隶属度的农民工家庭比例有所增加。第五,建房前,超过2/3的农民工家庭的住房与居住环境功能隶属度在0.400以下,说明大多数家庭的住房与居住环境处于较低福利水平;而建房后则有了较明显变化,74.23%家庭隶属度在0.400以上。从以上数据对比可以看出,回乡建房对农民工家庭福利有正向的促进影响。
4.2 按照转换因素对农民工家庭福利效应的分解
如上所述,本文确定外出农民工家庭所在的设区市(T1)、所在村庄与乡镇政府距离(T2)、代际(T3)、建房前外出人口占比(T4)作为农民工回乡建房家庭福利的转换因素。下文考察这些因素在回乡建房向农民工家庭福利的功能性活动转换过程中是发挥促进还是阻碍作用。本文分析发现(表5),所在的设区市(T1)为福州市,村庄与乡镇政府距离(T2)2.1~3.0 km,代际(T3)为老一代农民工,建房前外出人口占比(T4)76%~100%,农民工家庭是受回乡建房影响最大的群体,前后隶属度差值都超过了0.100,分别为0.175、0.169、0.130和0.159。此外,除了村庄与乡镇政府距离(T2)3.1~4.0 km的农民工家庭受回乡建房影响较小外(隶属度差值为0.066),其他特征的农民工家庭回乡建房前后隶属度差值也都超过0.100,说明回乡建房对各类特征农民工家庭总体福利起到促进作用。而从具体功能性活动指标看,不同特征的农民工家庭其建房前后隶属度变化存在较大差别,但没有表现出规律性差异。Table 5
表5
表5不同转换因素下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福利变化的模糊评价
Table 5Fuzzy evaluation of family welfare changes of migrant workers returning thome to build houses under different conversion factors
转换因素 | X1 | X 2 | X 3 | X 4 | X 5 | 加总 | ||||||||||||
---|---|---|---|---|---|---|---|---|---|---|---|---|---|---|---|---|---|---|
建房前 | 建房后 | 建房前 | 建房后 | 建房前 | 建房后 | 建房前 | 建房后 | 建房前 | 建房后 | 建房前 | 建房后 | |||||||
T1 设区市 | 南平市 | 0.671 | 0.565 | 0.512 | 0.569 | 0.259 | 0.281 | 0.544 | 0.575 | 0.283 | 0.514 | 0.363 | 0.463 | |||||
福州市 | 0.693 | 0.591 | 0.490 | 0.672 | 0.309 | 0.392 | 0.586 | 0.700 | 0.227 | 0.499 | 0.360 | 0.535 | ||||||
漳州市 | 0.741 | 0.595 | 0.548 | 0.665 | 0.230 | 0.243 | 0.544 | 0.675 | 0.288 | 0.472 | 0.365 | 0.473 | ||||||
T2 村庄与乡镇 政府距离 | ≤ 1.0 km | 0.695 | 0.597 | 0.504 | 0.525 | 0.284 | 0.300 | 0.553 | 0.569 | 0.256 | 0.522 | 0.362 | 0.469 | |||||
1.1~2.0 km | 0.711 | 0.623 | 0.550 | 0.658 | 0.256 | 0.316 | 0.572 | 0.670 | 0.275 | 0.495 | 0.371 | 0.506 | ||||||
2.1~3.0 km | 0.691 | 0.563 | 0.492 | 0.615 | 0.311 | 0.478 | 0.628 | 0.700 | 0.273 | 0.500 | 0.383 | 0.552 | ||||||
3.1~4.0 km | 0.687 | 0.579 | 0.533 | 0.616 | 0.319 | 0.304 | 0.562 | 0.558 | 0.345 | 0.508 | 0.411 | 0.477 | ||||||
4.1~5.0 km | 0.808 | 0.589 | 0.537 | 0.697 | 0.246 | 0.263 | 0.584 | 0.721 | 0.277 | 0.480 | 0.372 | 0.491 | ||||||
>5.0 km | 0.645 | 0.541 | 0.497 | 0.671 | 0.229 | 0.228 | 0.489 | 0.649 | 0.251 | 0.465 | 0.332 | 0.456 | ||||||
T3 代际 | 新生代农民工 | 0.722 | 0.630 | 0.521 | 0.649 | 0.261 | 0.281 | 0.542 | 0.641 | 0.299 | 0.504 | 0.373 | 0.484 | |||||
老一代农民工 | 0.704 | 0.658 | 0.523 | 0.640 | 0.258 | 0.300 | 0.561 | 0.664 | 0.257 | 0.484 | 0.359 | 0.489 | ||||||
T4 建房前外出 人口占比 | ≤ 25% | 0.700 | 0.591 | 0.526 | 0.618 | 0.259 | 0.298 | 0.540 | 0.638 | 0.299 | 0.491 | 0.372 | 0.484 | |||||
26%~50% | 0.712 | 0.587 | 0.528 | 0.640 | 0.263 | 0.294 | 0.562 | 0.638 | 0.273 | 0.491 | 0.367 | 0.485 | ||||||
51%~75% | 0.693 | 0.590 | 0.519 | 0.641 | 0.250 | 0.303 | 0.572 | 0.672 | 0.252 | 0.475 | 0.355 | 0.489 | ||||||
76%~100% | 0.737 | 0.573 | 0.504 | 0.696 | 0.257 | 0.279 | 0.556 | 0.726 | 0.219 | 0.498 | 0.342 | 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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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农民工回乡建房福利差异比较
本部分利用问卷调查数据,按照公式(6)计算,得到回乡建房前农民工家庭福利差异系数为0.18,而回乡建房后该差异系数变为0.15,说明回乡建房缩小了农民工家庭之间的福利差异,缩小幅度为16.67%。为了更简单形象反映福利差异,下文仿照洛伦兹曲线的绘制方法绘制了农民工家庭福利的“洛伦兹”曲线。首先,按照福利指数由小到大将农民工家庭进行有序排列,所对应的纵坐标数值为农民工家庭福利指数占全部农民工家庭福利指数总值的比例,横坐标则为该农民工家庭位次,然后在坐标上相应位置以点标示出来,再用光滑曲线将各点连接起来,分别做出回乡建房前后农民工家庭福利的“洛伦兹”曲线。从图1可以看出,农民工回乡建房前对应的曲线比回乡建房后的曲线,更向右下角凸出,表明回乡建房缩小了农民工家庭之间福利差异。由此可以推论,受经济理性驱动,只要建房对其家庭福利改善是持续的,并且在城乡推拉格局没有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农民工回乡建房可能仍将继续。对于没有回乡建房的农民工家庭而言,为了不在同村人面前被拉开距离,或将在未来回乡建房。此外,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和住房价值将愈发显现,回乡建房对农民工家庭福利或将进一步改善,未来可能有更多的农民工回乡建房。显示原图|下载原图ZIP|生成PPT
图1回乡建房前后农民工家庭福利的“洛伦兹”曲线
-->Figure 1Lorentz curve of family welfare for migrant workers before and after housing construction
-->
4.4 讨论
第一,以上研究发现回乡建房对农民工家庭福利有正向的促进影响,并在一定程度缩小了农民工家庭之间的福利差异。这与Arif[6]的研究结论——回乡建房没有使移民和他们的家庭受益,却加大了贫富差距——有所不同。其中缘由为本文并非仅从经济效应层面去解释,而是基于可行能力理论,从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综合分析回乡建房为农民工家庭所带来的变化,规避了传统福利理论仅用资源或收入指标的单一局限性[19];并摆脱“标准投资模式”难以解释移民家乡住房投资行为的困境[8]。在实践层面获得对近一半农民工回乡建房的社会现象的客观理解,即农民工回乡建房并非是一种为了炫耀和攀比而发生的非理性行为[38,39]。因此,本文可视为一种新的研究尝试,也提供了研究该领域一个新的视角。第二,虽然阿玛蒂亚·森也主张应针对不同对象选择不同的功能性活动指标体系,在实证研究中,大多数****也是根据研究主题和调查对象的特征确定功能性活动指标的[20,21,22]。但指标不同,反映福利内容就不同。国内外相关研究发现,回乡建房影响了移民在移居地(流入地)的住房消费[9],居住条件变差[7]。因本文以家庭为分析单位研究农民工回乡建房的家庭福利效应,没有对建房后农民工个人外出居住福利指标进行考察,未来应需进一步探讨。此外,一些指标的变化也许并不完全起因于农民工回乡建房,其中还可能是因为外部宏观的社会经济因素改变。因此,提出准确有效的功能性活动指标体系对于准确测量农民工回乡建房家庭福利效应尤为重要。
第三,本文数据来源于福建省农民工流出地的实地调查。但置于全国范围看,东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流出地情况差异较大,而流出地情况是影响农民工回乡建房的重要变量。福建省不是农民工流出大省,不能代表全国农民工整体的情况。因此,还不足以将本文所获得结果推及全国。未来,应增加农民工外出及回乡建房的其他典型地区的调查,以提高研究结论的普适性。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居住是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他福利保障的基础。改善家庭福利是农民工回乡建房的行为目标,也是评价该行为的主要指标,更是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本文基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借鉴其他领域和主题有关农户家庭福利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构建回乡建房农民工家庭福利的功能性活动指标,利用在福建省农民工流出地的问卷调查数据,采用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方法,分析回乡建房前后农民工家庭福利变化;借鉴洛伦兹系数计算“福利差异系数”,反映回乡建房前后不同农民工家庭福利差异,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回乡建房对农民工家庭福利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其中,家庭保障、家人心理情感、家庭发展机会与社会资本、住房与居住环境等方面的福利都获得改善,改善幅度渐次加大。但总体福利仍然低于中等水平。
(2)部分农民工回乡建房后,居住成本、负债金额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家庭经济自由度也有所下降,导致家庭经济方面的福利变差。其中,还存在部分农民工家庭超限占地,超大建房等“过度投资”行为。这不仅加大了农民工家庭经济负担,也造成大量土地被占用、被虚耗,城乡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总体上不利于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和乡村振兴。
(3)回乡建房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农民工家庭之间的福利差异,以至于部分农民工为了不被同村人拉开距离,往往举全家之力,毕其一生,甚至不惜举债以回乡建房。因此,不能以“自我”的价值观评价近一半农民工这一“他者”的回乡建房行为,并简单地认为这是一种为了炫耀和攀比而发生的非理性行为,其背后有着更为丰富而复杂的社会意涵。
5.2 建议
福利改善是人们行为选择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本文研究的实践意义所在。基于提高农民工家庭福利的目标要求,得出如下几点建议:第一,优化城乡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通过产业转移,振兴农民工流出地的乡村产业,帮助农民工在家门口就业,实现就地城镇化。由此,部分农民工可以住在农村自己的家中,直接化解农村住房过剩和城市住房不足之间的矛盾,提高农民工及其家人的实际居住福利。
第二,改变长期以来农民建房几乎是独立于公共政策管理体系之外、处于“自建自管自用自灭”的境况,加强农村建房引导与管理。严格实行农村“一户一宅”制度,规范建房审批程序,治理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倡导合理适度的住房建设[5],减轻农民因建房所造成的过高经济负担。
第三,鼓励和支持各类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租赁利用外出农民工的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发展分享农场、共享农庄、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乡村旅游或乡村民宿业,盘活闲置宅基地和住房资源,增加农民工的财产性收入,改善农民工家庭的经济福利。
参考文献 原文顺序
文献年度倒序
文中引用次数倒序
被引期刊影响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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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5] | [J]. , [J]. , |
[6] | [J]. , |
[7] | |
[8] | [J]. , |
[9] | [J]. , [J]. , |
[10] | [J]. , [J]. , |
[11] | [J]. , [J]. |
[12] | [J]. , [J]. , |
[13] | [EB/OL]. ( [EB/OL]. ( |
[14] | [J]. , [J]. , |
[15] | [J]. , [J]. , |
[16] | [J]. , [J]. , |
[17] | [J]. , [J]. , |
[18] | |
[19] | [J]. , [J]. , |
[20] | [J]. , [J]. , |
[21] | [J]. , [J]. , |
[22] | [J]. , [J]. , |
[23] | [J]. , [J]. , |
[24] | [J]. , |
[25] | [C]. , |
[26] | [J]. , |
[27] | [J]. , [J]. , |
[28] | [J]. , |
[29] | [J]. , [J]. , |
[30] | [J]. , |
[31] | [J]. , [J]. , |
[32] | [J]. , [J]. , |
[33] | [J]. , [J]. , |
[34] | |
[35] | [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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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J]. , |
[38] | [J]. , [J]. , |
[39] | [J]. , [J].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