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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2013-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 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向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电科院)申请硕士学 位。

  第三条 中国电科院在可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资格与手续

  第四条 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相应学科领域内的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已获得中国电科院可授予硕士学位以外学科领域的硕士或博士 学位。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如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 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后已实际工作三年以上。

  2、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做出成绩。

  第五条 申请手续

  1、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中国电科院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两位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3)申请人的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用毕退回);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如科研报告、工程设计、发明、专利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毕退回)。

  2、在收齐上述材料后,研究生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在一个月时间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3、资格审核通过,接到“同意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通知书的申请人,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到中国电科院研究生部进行现场拍照与指纹信息的采集、签署《诚信承诺书》后。

第三章 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

  第六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六年内完成下列考试:

  1、通过我院相应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试按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生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且成绩合格;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允许重修后再考;

  2、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和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六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提交的学位论文应符合《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相关要求,撰写应符合《中 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有关规定》的要求。如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是与他人合作开展完成的,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 理为学位论文,但需提供该项工作主持人或合作人签署书面证明信,说明申请人在课题或项目中工作内容。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院和申请人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本人指导教师不能作论文评阅人。

  第十条  申请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除依照《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规定》进行论文答辩外,另有要求如下: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而且有一人是我院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做出建议半年后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的决议。答辩未通过,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的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申请和学位评定

  第十二条 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并经认定符合该学科的学位要求、完成硕士学位水平的论文后,可向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申请。自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至正式提出学位申请时间不超过七年。

  第十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如下材料:

  1、 申请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全文(三份);

  2、 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和学科水平综合考试合格证明;

  3、 已发表或出版的符合本院研究生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明等。

  第十四条 中国电科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对申请人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是否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经批准授予学位者,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其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日期。研究生部每年将授予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北京市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七条 中国电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对授予学位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凡有申请无效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仍未通过的申请人,需间隔三年后中国电科院才能受理其学位的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的课程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予以认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中国电科院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中国电科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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