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适用上,当双方大陆架权利主张不同时,权利界限的划定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两个权利主张必须是等价的,相对抗的,并因此导致权利主张重叠。否则,通过大陆架权利制度已经分出权利主张之优先顺序,划界将不成为问题。更没有必要(尽管不妨碍)适用划界规则。中日争端的主要矛盾在于明确权利制度中不同权利主张的法律上的效力而非划界规则的适用。中方的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这一权利主张,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有充分的依据,其重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认识。
关键词(KeyWords): 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权利制度;;权利主张的对抗;;划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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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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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2004年9月7日外交部发言人孔泉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见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xwfw/fyrth/t156240.htm〉。[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3号(1998年7月1日)第275页。[2]有关日本的200海里的距离基准的权利主张和相应的划界立场,见日本在1996年制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大陆架是指以下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1.到领海基线最短距离200海里的线(当该线超过中间线时以中间线或和外国合意达成的代替该中间线的并得到政令规定的线)为止的,除去领海的海域。2.在超过200海里外侧的海域,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76条,并由政令所定之。”((排他的经濟水域及び大陸棚に関する法律)1996年6月14日法律第74号)。这样,日本法中无自然延伸概念,而只是将专属经济区下的海底及底土作为大陆架。至少就200海里之内的大陆架而言,习惯法上的大陆架的意义失去了。见,芹田健太郎[島の領有と经濟水域の境界画定]有信堂高文社(1999.6)31页。[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3号(1998年7月1日)275页。中日两国在权利主张上的分歧在较早的海洋法磋商时就已存在。在2002年11月28日于北京举行的中日第13次海洋法磋商中,中方就公平原则、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钓鱼岛(Diaoyu Islands)主权等问题向日方进一步表明立场。日方则继续坚持中间线主张。见外交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