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增加奖学金评定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证评定过程的公开和结果的公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程序
(一)学校名额下达。
(二)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具体名额。
(四)奖学金评定小组评定并调整。
(五)公示与异议处理。
(六)评定结果上报。
二、奖学金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名额,按各方向的人数比例,整数名额下达到各方向;非整数名额由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分配。
三、评定标准与规则
(一)学习成绩评定
1. 学位课程、学年论文、读书报告的评分都采取具体分值形式。
2. 中期考核除了做出是否通过考核的评定,考核小组还需要对考核结果出具具体分值。
3.其他按《中国政法大学学术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执行。
(二)社会实践评定
社会实践量化考核最高100分,折算考评分值10分;最低0分。计入考评的社会实践主要是指学校、社团或学院组织的实践活动或以小组为单位的实践活动,与专业无关的个人兼职、打工不计入此列。该考核项目需学生本人在评奖学金前的有效申报期内主动申报(评定当年6月30日之前),否则该项分值为0分。以相对分数最高同学的分数定为100分,其他同学的得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权计算成百分制.设最高得分的同学分数为甲,其他同学得分为乙,则依公式:甲/ 乙=100/X计算出最后分数。
该考核结果每学年末公布一次。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分 值 |
1.集体活动 |
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要求必须出席的集体活动,如开学典礼、党支部会议、全体会议等.(经学院同意请假的情况不记) |
总分20分,缺席一次扣3分。(每次活动签到记名) |
2.班级活动 |
参加班级组织会议、党、团日等必须出席的相关事务性活动.(不包括自由组织的游乐或娱乐活动)。 |
总分20分,缺席一次扣3分。(每次活动签到记名) |
3.专业实践 |
在校内外从事与专业有关的实习、实践活动。需提交鉴定表。 |
每项活动满分为10分,累计计算。 |
4.获奖 |
参加校内外实践性活动获得奖励的。 |
国家级奖励30分 市级奖励25分 校级奖励20分 院级奖励15分 班级奖励10分 (同一活动获不同级别奖励取一个最高分,不累积计算) |
(三)公益活动的评定
公益活动量化考核最高100分,折算考评分值10分;最低0分。计算方法:下表中加分项+减分项=相对分数。在此基础上以相对分数最高同学的分数定为 100分,其他同学的得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权计算成百分制.设最高得分的同学分数为甲,其他同学得分为乙,则依公式:甲/乙=100/X计算出最后分数. 该考核结果每学期末公布一次。
1.加分项。(评定当学年)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分 值 |
1 |
担任学校、学院研究生会干部、班级干部一学年及以上的。(校院学生会主席10分,副主席8分,部长6分,副部长4分,部员2分;校社团、协会等组织负责人正职10分,副职8分;班长10分、党支部书记10分、团支部书记6分,其他委员6分。兼任两种以上的按照最高分计算) |
2-10分 |
2 |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及以上活动的,每次15分。获奖者20分。(同一活动不累计得分) |
累计 |
3 |
代表学院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每次10分。获奖者15分。(同一活动不累计得分) |
累计 |
4 |
个人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奖者10分。 |
累计 |
5 |
个人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奖者8分。 |
累计 |
6 |
获得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党员等称号的 |
20分每项,累计 |
7 |
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党员等称号的。 |
10分每项,累计 |
8 |
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党员等称号的。 |
5分每项,累计 |
注: |
以上活动均不含社会实践性活动。 |
|
2 . 减分项。(评定当学年)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分 值 |
1 |
开学时无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时报到、注册的。(不按时报到注册,但请假扣5分;不按时报到注册,且不请假扣10分) |
扣5或10分/次 |
2 |
上学期间,无故擅自离校,不请假的。 |
离校1-5天扣10分/次;5天以上扣20分/次 |
3 |
担任研究生会、党支部、团支部、班级学生干部有明显不称职表现的。 |
5分/次 |
4 |
在参评过程中为本人或他人弄虚作假的。 |
20分/项 |
(四)导师评价评定
根据研究生参与导师科研活动和研究项目的情况,研究生导师给出具体的科研评价分数,折合考评分值(0-10分)。
若一个导师在同一年级同一方向指导2名(含2名)以上学生,须分层次进行评定,不能给出完全相同分值评定。10分为满分。
(五)科研成果的评定
1. 科研成果认定依据科研处在评定当年所执行并认可的认定标准和成果形式。
2. 其他按《中国政法大学学术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思想品德的评定
依据学校“思想品德表彰加分”分值计算。
(七)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形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术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公示与异议处理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术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五、学院评定机构
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评定小组
六、本细则由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