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5
经济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07
一、培养目标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本专业培养面向二十一世纪,德、智、体全面发展,能够独立从事经济法学专业科研和实务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
1、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敬业精神。
2、 具有扎实的经济法理论基础和部门经济法的专门知识,对相邻学科比较熟悉,对国外经济法学的发展动向比较了解。
3、 具有较强的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教学、科研和实际部门的工作。
4、 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用外语进行工作,独立处理涉外经济法事务。
5、 有健康的身体。
二、研究方向
1、 经济法理论
2、 金融法学
3、 企业与公司法学
4、 竞争法学
5、 财税法学
6、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7、 房地产管理法学
8、 法务会计学
9、 消费者法学
三、学习年限
1、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三年。
2、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成绩特别优秀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3、课程学分修满后未完成学位/毕业论文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提前离校,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可延长至四年。
4、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以结业论。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4学分,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8学分,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
(一) 学位公共课(计10学分)
马列经典著作选读 108学时 4学分
第一外国语 144学时 4学分
专业外语 36学时 2学分
(二) 学位专业课(计12学分)
经济法理论 54学时 3学分
企业与公司法学 54学时 3学分
竞争法学 54学时 3学分
金融法学 54学时 3学分
(三) 选修课(计10学分,其中本专业选修课至少6学分)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各方向限选 36学时 2学分
财税法学 各方向限选 36学时 2学分
知识产权法学 36学时 2学分
涉外经济法学 36学时 2学分
房地产法学 36学时 2学分
社会法学 36学时 2学分
会计学与会计法学 36学时 2学分
国有资产法学 36学时 2学分
法务会计学 36学时 2学分
消费者法学 36学时 2学分
体育法学 36学时 2学分
破产法学 36学时 2学分
法与经济学 36学时 2学分
经济法专题讲座 36学时 2学分
审计法学 36学时 2学分
银行法学 36学时 2学分
证券法学(含票据法) 36学时 2学分
民法总论 36学时 2学分
民事诉讼法学 36学时 2学分
第二外国语为非指定选修课
(四) 读书报告(计2学分)
在学期间应在本专业或本学科范围内至少做读书报告2次。
(五) 补修课(计4学分)
民法学 36学时 2学分
行政法学 36学时 2学分
五、其他教学环节
(一) 科研论文(2学分)
应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分别提交一篇3000字以上的学年论文或高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导师评阅后计2学分。
(二) 社会实践
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由导师和学院组织落实,共36学时,不计学分。
六、培养方式
1、 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聘请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校外专家、学者,共同培养研究生。
2、 以课堂教学为主,组织学生学好学位课、选修课,教学要按教学大纲进行。可组织课堂讨论,也可组织学生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或社会调查。教学应采取启发式,引导学生多读书,勤思考,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
3、 组织学生参加校内校外的学术活动,参加课题研究,如教研室活动、学术团体活动等。鼓励学生多写学术文章,积极参加有关的学术讨论会。
4、 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的立法活动,锻炼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
七、考核方式
1、 课程考核按国家和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学位课程必须考试,选修课程可以采取考查的方式。
八、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撰写
1、 学位论文的选题要从本专业研究方向出发,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的实际,重点研究本学科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论文选题要创新,内容应具有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论文选题应在第四学期末之前确定。
2、 学生在撰写学位论文之前,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用大约四个月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深入社会各个阶层,广泛收集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资料。
3、 学位论文的形式,既可以是专题研究,也可以是高质量的专题调查研究报告。
4、 学位论文应达国家学位条例对硕士论文的要求,严禁剽窃抄袭,格式要符合规范要求,字数应达3万字左右。
九、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1、 学生在各门课程考查、考试合格后,符合条件者,方可允许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材料必须齐全,手续必须完备,否则不予受理。
2、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有必要,可聘请校外导师参加,答辩程序必须严格按学位条例和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硕士论文答辩,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