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8
特别提示:
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2011年实行考生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我校不再给考生寄发准考证。请注意保留好网上报名的用户名、密码和报名号等信息,并在2011年1月1日至14日期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各位考生请注意(选择首都师范大学报考点考生):
一、现场确认时间:2010年11月10日-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现场确认地点:首都师范大学校本部实验楼报告厅(东大门右拐)
三、现场确认程序:
1. 已进行网上报名且交费的考生:
查验相关证件[身份证(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干部持军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历证书(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照相—〉领取报名信息核对表—〉核对报考信息并签名确认—〉上交报考信息核对表—〉完成
注: (1)考生需携带或记清网上报名号;
(2)报考单独考试方式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和两份专家推荐书,否则不予确认。
2. 已进行网上报名但未交费的考生:
查验相关证件(同已交费考生)—〉交费—〉照相—〉领取报名信息核对表—〉核对报考信息并签名确认—〉上交报考信息核对表—〉完成
四、注意事项: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明、专家推荐书等材料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
五、现场确认宣传材料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场规则(2010年版)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拆启试卷。
6、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得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考生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8、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10、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考生朋友:
一、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三、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四、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重 要 说 明
本报考点只接受报考以下单位的考生,报考其他单位考生请勿在本报考点进行确认!
(1)首都师范大学(10028)
(2)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80901)
(3)中共北京市委党校(89611)
(4)海军装备研究院(90107)
(5)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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