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培养单位在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后,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报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签章,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培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名单、统计报表及招生数据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及当地省市招生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被录取的硕士生应按时报到。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供有关证明,且应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许可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培养单位应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四条 录取考生的《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试卷应由录取单位保存到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的考生(含第二志愿单位或调剂录取)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培养单位保存一年。
第四十五条 招收硕博连读生的培养单位一般应在硕士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及时确定学生的硕博连读身份。培养单位可从当年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培养点的学科、专业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一定数量的具备硕博连读条件的优秀新生,确定为硕博连读生。具体遴选条件和办法由各培养单位自定。遴选结果必须及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培养单位应组成由主管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四十七条 培养单位须根据本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硕士生招生工作细则,规范和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培养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人士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现役军人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符合国家优惠政策的考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若出现本细则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