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招生质量,规范硕士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科学,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招生条件和招生计划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的单位和学科、专业必须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权;硕士生指导教师必须经培养单位(指中国科学院具有硕士学位培养点的研究所、院、台、站、园、中心等,下同)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并遴选上岗。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培养条件;招收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有相应的研究课题;导师本人应从事研究工作,并有足够的研究经费。
第四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需要及知识创新工程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自身培养条件、培养能力以及学生就业情况,提出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需求,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研究生院根据中国科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考虑全院实际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和各单位培养状况,统筹安排和制定全院的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下达。
第五条 培养单位应积极落实和执行招生计划,确保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意见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后,由研究生院统一申报和调整。
第七条 各单位的招生计划数仅在招生年度当年有效,不作跨年度使用。
第三章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条 培养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当年度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统一编制和印发全院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条 编制目录的具体要求:
(一)按教育部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注明单位名称和单位代码、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部门、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二)招生人数按学科、专业列出;
(三)列出考试科目及其代码。考试科目应为:
1.政治理论课;
2.外国语。语种由培养单位确定一种,或指定几种由考生选择一种;
3.业务课。每个学科、专业设两门业务课初试科目,应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设置方案》设置。
全国统考的数学试题分四类,其中供工学各专业使用的有两类,供经济学各专业使用的有两类。供管理学部分专业使用的试题也在上述类别中。各学科、专业必须按规定使用统考试题。
(四)招生专业的特殊要求等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五)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及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生专业目录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分别寄送教育部、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各培养单位及有关高等院校。未在当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培养单位和招生专业不得招生。培养单位不得在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后改变招生专业和考试科目等内容。
各培养单位应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手段公布招生专业目录信息。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生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包括通过高等自学考试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获得本科毕业文凭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其中同等学力人员是指:
①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报考单位根据培养目标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②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③ 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5.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已取得报考专业大学本科8门以上主干课程的合格成绩(由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或出具本科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
② 已在公开出版的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为主要完成人);或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二)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条(一)中第1项和第4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并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获硕士或博士学位后连续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并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本条(一)中第1项、第3项和第4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二条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定向或委托培养。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和培养要求,确定是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报考以及接受报考的具体条件,在招生简章上公布。
第十四条 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考生应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和各报考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审查考生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应在报考期间积极宣传招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发布招生信息,解答有关招生和报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均可接收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高等学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为硕士生的指导意见》(院发招字〔2004〕96号)接收推荐免试生。
报名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并通过其报考单位的复试后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已办理完推荐、接收手续的推荐免试生应在原推荐学校获得“推荐免试校验码”,并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选择原推荐学校作为报考点,进行网上报名。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将审查核准的准考考生信息库及时上报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和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第五章 命题
第十九条 硕士入学考试的命题工作应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和阅卷工作的规定》(院发招字〔2004〕29号)进行。
第二十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以及联合考试初试的联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全院统一命题科目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命题。其它考试科目,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命题。所有自行命制的试题在使用后须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所有自命题考试科目均应制定考试大纲,并依据考试大纲进行命题。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命制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试题及标准答案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考试专用保密柜中,由专人负责保管。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责任要落实到人。如果万一发生试题失密或其它重大事故,要立即查明情况,追究原因,并及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第六章 初试
第二十四条 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政治理论、外国语的满分各为100分,两门业务课的满分各为150分。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考试科目为综合能力、外国语两门。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外国语科目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方式均为闭卷笔试。
第二十六条 统考考生应到其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报考点参加考试。MBA考生和单独考试考生应到省级招生办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考试时应服从考点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培养单位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有关问题和处理意外情况,要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报相关招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培养单位应做好试卷接收和整理工作。缺考考生的试题(含统考题)均应寄回其报考单位,寄回的缺考试题未经省级招办批准不得拆封。
第二十九条 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补考。由考点或培养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补考,同时函告考生和报考单位。由考点或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培养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统考试题相一致。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的一个月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教育部规定。
第七章 评卷
第三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由省级招生办公室组织集中评卷,培养单位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本单位组织评卷。评卷工作应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和阅卷工作的规定》(院发招字〔2004〕29号)进行。
第三十一条 培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命题科目的考试成绩(包括单考生的考试成绩)报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和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第八章 复试
第三十二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复试应包括专业知识复试、外语能力测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复试应在研究生院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培养单位应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院发招字〔2005〕30号)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办法和复试程序,并事先公布。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大复试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保证复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第九章 录取
第三十五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录取标准。
第三十六条 培养单位应将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适当比例加权平均后,择优遴选,确定拟录取名单。初始成绩和复试成绩的权重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以及体检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三十八条 一般不得录取未达到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因生源困难等原因确需破格录取的,应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研究生院负责检查培养单位执行录取原则和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审查录取名单以及监督处理有关问题。在省级招生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对培养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后,培养单位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