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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3年9月修订)

北京邮电大学 /2013-11-01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3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邮电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凭《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第一年应到基础强化培训学校报到,待培训结束并通过考试、取得结业证书后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入学报到手续的新生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获得批准的新生应在请假期限结束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凡逾期仍未完成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应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未能达到我校入学体检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在两周内复查,在短期内能治愈但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养,所有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待下一年新生入学前由本人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同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进行学习,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新生,可以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贷款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申请,审批未通过或无故不缴费的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对已完成报到手续,通过新生注册的学生,学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对于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在学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申请暂缓注册,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八条 研究生学制根据学生类别及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学习年限由基本学习年限与最长学籍保留时间确定。基本学习年限参照学制执行。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直博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五年。
对学业表现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习年限一年时,经导师推荐,学校可继续提供条件支持开展科研学术工作;
对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习年限一年时仍未满足博士毕业答辩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不再提供住宿等条件,同时需缴纳延期培养费。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籍保留时间为五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籍保留时间为八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取得博士学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要求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课程学习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教学环节的考核及考核成绩记载等,按相关研究生课程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其指导教师因故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的,研究生或导师都可以提出在同专业更换导师的申请。
转导师申请经转出导师、接收导师及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更改。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如遇到与导师发生学术争议,可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讨论给出处理意见;其它争议由所在学院/研究院给出意见,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确因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或导师变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并修改相关学籍信息。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新专业下的相关培养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转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需要转学至其它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后更改相关学籍信息。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录取类别为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可申请休学,导师和学院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当休学者,学校也可以要求其休学。坚持拒绝休学者,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其它原因申请休学,由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申请生育的女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恢复学籍,参照关于复学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本条不适用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 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阶段计入在校年限。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报销办法按照我校公费医疗相关政策执行),户口、档案不迁出学校。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一周持相应证明(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同时持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继续休学者按照本章第十四、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逾期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需办理完成全部的复学手续方可恢复学籍,复学研究生实际休学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者,需延期申请答辩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继续休学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
(三)保籍入伍退役后,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恢复学籍;
(四)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 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
(七)符合《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规定,被开除学籍;
(八) 科研能力不能满足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九)严重违反学术道德与诚信,情节严重;
(十)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报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需在退学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程序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予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已满基本学习年限,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除学位论文外,科研成果已达到相应类型研究生的毕业要求,可按结业处理,发予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其科研成果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则一律按肄业处理,发予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予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入学方式为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籍后硕士学籍立即予以终止。博士在读期间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如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申请硕士学位,通过者可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并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的规定,获得博士阶段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入学方式为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培养规定进行博士学位培养目标审核,审核未通过者可转为进行硕士论文工作。如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申请硕士学位,通过者可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注册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内容严格按照招生时的相关内容填写、颁发。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完成全部学业,在学期间一般不得提前毕业。如确因成绩及科研成果突出,学生本人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可按照相关提前毕业要求及流程办理。
第三十七条 超过基本学习年限但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将不再发放各类奖助金,医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2013年9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3年10月 14日起实施。原《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8月2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同时废止。本校以往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符者,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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