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凭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研究生部组织对其政治、业务、健康等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合格者,须在指定时间内统一注册,领取校徽及研究生证,取得学籍。
第三条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我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报研究生部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硕士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交入学申请,并到指定医院复查后确认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部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在政审复查中,经核实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三)在业务复查中,经核实在报名、初试或复试阶段有弄虚作假或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在健康复查中,经诊断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者(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虽申请入学但经健康复查仍不符合要求者;
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其档案材料、户口、组织关系等退回原毕业学校;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其原工作单位;其他人员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入硕士生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下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硕士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两周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硕士生无故不按时注册应受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生部决定;按退学处理的,由研究生部会同所在教研部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取消学籍。
第六条 硕士生在校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必须请假。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事前来不及请假或续假的,可办理补假手续 ( 须持有证明 ) 。
第二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无法由本单位继续培养者,可以酌情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在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教研部同意,并征得拟转入教研部和导师的同意后,送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从我校转出至外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教研部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后,送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外单位要求转入我校者,须向研究生部提交申请。研究生部经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的,征得拟转入教研部和导师的同意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经批准的转学申请,由研究生部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还须报拟转入地的高教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通知申请人办理转出或转入手续。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非典型性肺炎等)或确需休养治疗一个半月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经批准的请假时间超过一个半月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硕士生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教研部同意,送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休学硕士生的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因病休学者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并应在当地指定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三)休学离开学校者,往返路费自理。经济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酌情予以补助;
(四)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一条 硕士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经我校复查合格,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硕士生因某种特殊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教研部同意,送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 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二)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又不按规定复学者,或准许复学但在开学后一周内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第十四条 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研部同意,送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予以退学:
(一)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
(二)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三)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第十五条 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及教研部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无故不完成论文计划,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三)学习期间累计旷课超过一个月者;
(四)其他经审查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十六条 退学硕士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其档案材料、户口、组织关系等退回原工作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的,退回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入学前为其他人员的,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二)退学硕士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自学校所作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下一个月起停止其在校期间的一切待遇。
(三)退学硕士生学习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对品学兼优的硕士生,学校应给予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八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及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的硕士生,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硕士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研究生部作出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部会同所在教研部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公布执行。
对硕士生作出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 勒令退学的硕士生学习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硕士生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后,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材料、户口、组织关系等按其入学前来源(在职人员、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其他人员)分别退回原工作单位、来源省或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必须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的学制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硕士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如能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位论文写作及其他教学环节,且各科成绩均达良好以上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硕士生指导小组同意,报研究生部核准后,提前半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经答辩论文成绩达到优秀者,由研究生部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提前半年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五条 硕士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征求导师意见,交所在教研部会同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硕士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或延长期限内,申请和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超过期限,学校不受理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对研究生按结业处理。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七条 硕士生毕业时,应做好毕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二十八条 硕士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且通过答辩,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者申请硕士学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硕士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硕士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行答辩一次(补答辩的所有费用自理)。补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补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得再补行答辩。
已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能答辩者,须经研究生部同意,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补行答辩。
第三十条 硕士生毕业后,应按就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