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 2008-06-14
一、申请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
2.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颁布的“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
4.汉语水平考试(HSK)已达到六级标准(英语授课班考生除外);
5.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应具有与中国学士学位相当的学历;
6.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应具有与中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历;
7.报考英语授课的研究生除符合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
二、申请办法
1.政府计划内的来华留学研究生
(1)我国驻外使、领馆向所在国主管派遣部门提供我接受计划后,由该派遣部门根据我国政府计划和我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资格要求,择优选拔。经我国使、领馆初审同意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报回。
(2)在华学习的符合来华留学研究生资格的申请者,应首先与所在国政府驻华使、领馆联系,再持其使、领馆出具的同意报考的函件到我校办理申请手续。研究生申请人经其驻华使馆确认纳入政府奖学金计划后,方可享受我国教育部的奖学金。
2.政府计划外的来华留学研究生
(1)根据校际间或两国其他部门间的交流计划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者,按校际或其他部门间达成的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2)在国外或已在华的符合来华留学研究生资格的个人,申请自费攻读我校研究生学位者,应直接向我校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除本文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需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在华事务、经费担保证明,并应有在华常驻机构的委托人。
3.申请人应缴验的材料
(1)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3)经公证后的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阶段的学业证书、所学课程及成绩表(复印件)
(4)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的推荐信
以上所有材料均应是中、英两种文字之一或附有此类文字的译本(经公证后的)。
4.申请时间
(1)政府计划内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必须于入学当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抵教育部国际合作司。
(2)政府计划外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必须于入学当年的二月底以前送抵我校外事办公室。
(3)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核实申请材料后,发准考通知或免试通知。
三、入学考试
1.报考硕士研究生者须应试报考专业规定的三门业务课,初试时间一般为每年四月。
2.报考博士研究生者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二门业务课,初试时间一般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
3.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均为三小时。
4.考试地点:北京化工大学。
5.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复试时间、地点由我校根据考生初试成绩确定后通知。
6.考生来华手续由自己办理,所需费用自理。
四、录取
根据考生的申请材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审查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交学校外事办公室发出。
五、入学
被录取的来华留学研究生持来华学习签证和录取通知书报到。具体时间以发出的“入学通知书”为准。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我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为二年半,博士研究生一般为三年,具体培养计划经导师和有关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定。
七、论文与答辩
对毕业于我国大学本科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入学后用汉语授课,其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用汉语;对非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加英语授课班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其论文的撰写与答辩可采用英语,但必须有中文摘要。
八、学位
外国来华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达到我国硕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硕士学位。未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改作进修生结业。
攻读我校博士学位者,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凡达到我国博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博士学位:未达到博士学位要求的,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且本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授予硕士学位。
九、经费
经费由我校外事办公室收取,研究生的业务费由研究生处负责分配。
1.外国来华留学生报考前,由外事办公室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的经费来源情况。
2.对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来华留学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留学生经费标准,将参照我校关于国内研究生业务费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3.对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按照教育部规定,须以外汇向我校缴付各项费用。每一学年的费用可一次付清;也可分两期缴纳,每学期开学前各缴一半。经费的分配原则与我国政府奖学金的业务费相同。
十、其它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报名、考试、录取、培养、学位授予等业务工作由研究生处及各院、系、所负责管理,其他工作由外事办公室管理。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以当年国家或教育部文件和我校的有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