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有所成,为国家发展做出贡献,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办法。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者,停发普通奖学金:
1.因违纪受到党纪、团纪处分或行政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者,停发普通奖学金三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取消普通奖学金;
2.中途出国、退学,自办理离校手续的下一个月停发普通奖学金;
3.培养计划内所列课程一门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停发普通奖学金六个月;
4.不能按时完成论文进度、保证论文质量者,酌情减免普通奖学金。
二、享受普通奖学金范围
在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中,享受普通奖学金。自筹经费、委托培养或定向回原单位的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休学的研究生停发普通奖学金。
三、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2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3.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