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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 /2013-07-27

为深化教育学部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更好地选拔有志于从事教育学术研究、具有创新潜质的人员攻读博士学位,不断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为指导原则,根据《北京师范大学试点学院工作方案》和《教育学部2013年博士生招生办法》的要求,制订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细则。

 

一、    组织:教育学部按照招生专业分设初审委员会和复试小组,负责相关资料评审与复试事宜。初审委员会委员及复试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相关学科领域副教授(含)以上担任,至少5人。

二、   初审:3月下旬组织初审。初审满分值为100分。初审委员会委员根据考生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含:研究计划书、硕士论文(应届生根据论文摘要)、研究成果、专业与实践经历、外语水平等。初审委员会委员根据以上考核内容,独立打分,以平均分计为考生的初审成绩。在初审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中,进行成绩排序,并按不低于1:3(即录取名额:复试人数)的比例确定复试名单,复试名单将进行公示。

三、  复试:3月底4月初组织复试。复试包括专业笔试和专业面试(含外语口试),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复试满分值为100分。复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知识、科研潜力、学术水平、外语能力、创新意识与能力等。复试小组成员根据以上考核内容,给出考生的复试成绩。复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有资格进入最后的录取排名。

四、    录取:各考生的初审成绩与复试成绩加总为其最终成绩,最终成绩满分为200分。教育学部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最终成绩进行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送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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