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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 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建筑大学 /201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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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在向教学研究型、多科性大学的转型过程中,为适应不断增长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研究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工作是指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研究生“三助”工作是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三助”工作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研究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研究生打工。研究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研究生工作部(处)部(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处)、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对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年度岗位设置情况和经费分配方案,检查评估“三助”工作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设立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研究生“三助”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协调、落实及日常管理,检查、核实研究生“三助”工作酬金的发放情况。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岗位类型:研究生“三助”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多次“三助”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 校内“三助”工作岗位设置应以校内科研助理(助研)岗位、教学助理(助教)岗位、管理与服务助理(助管)岗位等为主;
4. 学院、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调整出适合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使其在参与学校的相关工作中得到锻炼。
第八条 助研岗位
1. 岗位设置
(1)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导师所在科研团队、基地等)结合科研工作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在校研究生均可在本人导师(或导师所在科研团队、基地等)处申请获得助研岗位;
(2)跨学院(学科)招聘科研助理的学院(学科或科研团队、基地等),需提出助研岗位招聘需求,填写《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设置汇总表》,报送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全校研究生发布学院(学科)提出的招聘信息;
(3)本学院研究生助研工作聘期由本人导师确定,由所在学院进行管理;跨学院(学科)助研岗位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
2. 人员聘任
(1)在校研究生根据各学院向全校公布的跨学院(学科)助研岗位招聘需求,向招聘学院递交《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申请表》,经本人导师推荐、所在学院审核推荐,申请跨学院(学科)助研岗位;
(2)跨学院(学科)研究生助研资格由招聘学院(学科或科研团队、基地等)遴选、审定;
(3)聘用学院(学科或科研团队、基地等)应对获得助研岗位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
(4)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依据聘用学院对助研岗位研究生遴选、审定意见进行备案。
第九条 助教岗位
    1. 岗位设置
(1)各学院(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实际,可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中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协助课程负责人等开展课程教学辅助工作,但不能作为独立授课、监考等人员使用;
(2)招聘教学助理的学院(教学单位)、系(部、中心)等在编制《课程教学任务书》的同时,提出助教岗位招聘需求,填写《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设置汇总表》,报送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全校研究生发布学院(教学单位)提出的招聘信息;
(3)研究生助教岗位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
2. 人员聘任
(1)在校研究生根据各学院(教学单位)向全校公布的助教岗位需求,向招聘学院(教学单位)递交《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申请表》,经本人导师推荐、所在学院审核推荐,申请助教岗位;
(2)研究生助教资格由招聘学院(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分管研究生工作等院领导及课程负责人组织遴选、审定;
(3)聘用学院(教学单位)、课程负责人等应对获得助教岗位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
(4)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依据聘用学院(教学单位)等对助教岗位研究生遴选、审定意见进行备案。
第十条 助管岗位
1. 岗位设置
(1)助管岗位设置须确保管理与服务的工作量饱满,并以提高相关部门(单位)工作效率,保证管理与服务水平为前提;
(2)招聘管理与服务助理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助管岗位招聘需求,填写《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汇总表》,报送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全校研究生发布部门(单位)提出的招聘信息;
(3)研究生助管岗位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
2. 人员聘任
(1)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的招聘需求,综合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状况、资助经费额度等因素,确定拟资助的计划内助管岗位数和分配方案,向在校研究生公布;
(2)在校研究生向岗位招聘部门(单位)递交《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申请表》,经本人导师推荐、所在学院审核推荐,申请助管岗位;
(3)研究生助管资格由招聘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等组织遴选,将拟聘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审定;
(4)聘用部门(单位)应对获得助教岗位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并指定专人帮助了解、熟悉工作,为其安排具体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经费与酬金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助研工作经费由聘用研究生指导教师从科研项目经费,由聘用研究生学院从科研基地、创新团队、学科、人才强教等建设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助教工作经费由聘用学院(教学单位)从课酬经费,从专业、教学团队、人才培养基地、课程、人才强教等建设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助管工作计划内岗位经费由研究生工作部从学校核定的相关经费中列支;助管工作计划外岗位经费由聘用部门(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
研究生“三助”经费列支根据“三助”岗位工作需求确定。学校对研究生“三助”经费列支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二条 酬金标准
研究生在承担“三助”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周8~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酬金标准一般为15元/小时,每年按10个月发放,最高限额600元/月。
各部门(单位)聘用研究生协助完成为期不超过四周的临时岗位工作,应纳入助管岗位工作管理,在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酬金标准根据工作量核定,由聘用部门(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岗位考核
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聘期考核。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聘用部门(单位)可制定与岗位招聘需求相应的考核办法。获得“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聘期考核表》。助研岗位工作研究生由聘用导师、聘用学院等进行考核,助教岗位工作由聘用学院(教学单位)进行考核,助管岗位工作由聘用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聘期中终止聘用“三助”研究生须依据聘期考核结论处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三助”研究生可提出申诉,由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调查处理,并报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书
参加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与岗位招聘部门(单位)签订《研究生“三助”工作协议书》,并在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因工作需要,研究生在校外开展有组织“三助”工作的,须由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研究生签订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研究生方可开展校外“三助”工作。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三助”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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