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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北京建筑大学 /201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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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经2012年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勤奋科研,在思想品德、学术研究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部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范围
在校表现优异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
1.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成 员:研究生工作部(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领导、各学院院长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地点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具体工作。
2.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学院院长
委    员:党总支部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1人、研究生会主席1人
秘    书:研究生教务员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 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每学年初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见附件)为依据,进一步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根据本办法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达的评审指标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3. 评审委员会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5.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预算下达时间,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3.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 在评审期间,有申请人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
第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比例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名额数不足1人的学院与相关学院合并评审。
第二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的学分绩排名一般在本学院同年级研究生的前20%(含20%)。
学分绩=∑(《个人培养计划》全部课程成绩×课程相应学分)/《个人培养计划》课程总学分。
第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及培养环节中的表现组织评审、认定。
第四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审实行票决制,并保存选票5年。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投票表决,并保存选票5年。
第六条 评审过程中,申请研究生若为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所指导的学生,或为亲属,或是申请研究生本人,则该评审成员须进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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