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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06年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研究生院 免费考研网/2006-06-12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提高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技和管理队伍的素质,适应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根据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具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如下:
  
  植物学、生态学、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林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土壤学、木材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及理论、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林业经济管理。
  
  第三条 接受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工作由本校研究生院负责。授予在职人员学位,应与在校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三)在全国公开发行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工作期间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有保证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研究课题及经费。
  
  (四)港澳台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 款进行。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同等学力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的汉语水平考试。
  
  (五)申请人三年内只能申请一次。如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的时间应不少于三年。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向本校的申请,并将上述情况通报另一申请单位。
  
  第五条 申请手续
  
  申请人可在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日到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报名手续,交纳申请手续费和资格审查费,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2、发表文章原件和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推荐信一份,需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加印密封);
  
  4、两位专家(至少为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书(密封加印);其中一位应是本校研究生导师;
  
  5、《北京林业大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批表》两份(从研究生院主页下载)。
  
  所有原件经查验后退还本人。
  
  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及举办课程进修班所在学院。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持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院或者学院办理修课和考试等手续。修课有两种方式,一是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二是旁听本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课程。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均不接受第二种修课方式。
  
  学位课程考试
  
  第六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考试内容与办法
  
  (一)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内容及评分标准均以该专业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为准,所修专业课总学分(不包括外语)至少在24学分以上。课程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我校相同学科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考试一般在每年五月份举行(报名时间在三月份左右),具体报名和考试事务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八条 跨学科人员,必须补修相应本科专业的相关主干课程3-5门,要求成绩合格,所修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学位论文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指定的导师指导下开展论文工作。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或创新成果,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必须是本人在工作中独立完成的(包括国外进修访问期间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
  
  (3)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成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发现等应同时附送对该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试用部门意见的复印件。申请人如有已公开发表的属于学术领域的论文,可同时送审。
  
  (4)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外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完整翻译。论文一般在3万字左右,格式应符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5)答辩前,要求申请人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一篇与论文研究相关的文章,单位署名为“北京林业大学”(详见《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文章要求》)。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一)在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考试通过后一年内,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学位论文,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二)申请人在每年三月、九月向学位办公室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交纳论文答辩等费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林业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申请书》。
  
  2、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盖章)。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部分学科)。
  
  5、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一式五份)。
  
  6、申请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复印件或收录证明。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
  
  1、评阅人不少于五名专家,其中至少有两位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3、学位论文评阅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由专人负责送审。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的组成须经研究生院学位办批准。未经允许不得更换答辩成员。
  
  2、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应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必须公开进行。论文答辩的要求、程序等均按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硕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同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时,除向申请人收取报名费外,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课程考试、学位申请和管理等各项费用。食宿费、往返旅差费均由申请人自理。对重新申请学位者,需重新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九条 本校教师进修研究生课程或申请学位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得到人事处同意后,方可持人事处介绍信到研究生院办理进修研究生课程的手续。本校管理人员进修研究生课程或申请学位须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本校进修人员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解决。修课人员按规定交费后,方可办理听课手续。凡未办理听课手续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同意其参加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者,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二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只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材料送本校档案室存档,并单独编号。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即行废止。以上条 款,由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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