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科学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学位授予。本条 例为科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专业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单列。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北京林业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五条 课程学习和学分
1、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应完成其所在学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要求和学分要求。
2、硕士研究生课程选修、学分管理以及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体现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能较全面地了解国内外在本学科研究方面的现状和发展前沿。
2、论文的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新意,在学术上或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3、较熟练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
4、论文工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5、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学期的工作量。
6、学位论文要数据可靠,结论科学,语言精炼,图表清晰,文献丰富,格式规范(应符合《北京林业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论文原则上在3万字以上。
7、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一篇,并署名作者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学制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答辩者,由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经导师、所在学科负责人审查同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论文答辩申请
1、研究生完成了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正式申请应在答辩前30天向所在学院提出。
2、申请时需提交成绩单、《硕士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初稿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办理。
第九条 论文评阅工作
1、论文评阅一般为3~5人(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研究生所在学科以外的专家。评阅人负责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修改意见,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论文评阅人。
2、研究生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的答辩环节。
3、论文送审中如有一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在论文修改后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再次不同意答辩,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如一次送审中有两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直接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申请人下次提交答辩申请的时间至少在半年以后。
4、论文要在答辩前25天由答辩秘书送达评阅人。研究生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传递工作,评阅人和评审意见对申请人保密;论文被确定为隐名送审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35天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1、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所在的学科负责。
2、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1名主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研究生的导师则不能参加。答辩委员必须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研究生所在学科以外的专家。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照常进行,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学科安排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负责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并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对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执行。
4、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对建议缓授学位,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学位论文送审及修改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答辩要求。
3、申请人宣读《论文独创性声明》,并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问题。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导师介绍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等;
(2)导师回避,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
(3)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综合评语;
(4)委员讨论,并通过论文评语,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授予学位、同意毕业,最后形成答辩决议。
6、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申请人答谢,并可对决议提出质疑或提出保留意见。
8、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二条 答辩会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论文修改情况经导师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由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交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同时应向学校图书馆上传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提交。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
1、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须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必修环节,修满15学分,其中跨学科专业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生要求不少于21学分。
2、关于课程选修、学分管理以及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等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执行。
3、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必修环节,修满至少45学分。
硕博连读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社会科学类不少于45学分,自然科学类不少于40学分。
4、博士研究生需进行学科专业综合考试。考试由学科考试委员会主持进行,委员会由有关学科的专家、教授组成。考试范围由委员会确定,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或二者相结合;考试可开卷或闭卷,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考后写出考试评语。综合考试的时间一般在第3学期内结合中期考核进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选题应是科学发展的前沿问题或生产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论文应体现出有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对论文涉及的主要问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并能做出分析和评价。
3、对所进行的课题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4、应体现作者具有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即能掌握和具有进行高水平科研工作的科研方法和科研思路。
5、学位论文要数据来源真实可靠,结论科学,语言简练,图表清晰,文献丰富、格式规范,体现严谨的科学研究作风。
6、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一般5~10万字,格式应符合《北京林业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7、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两篇,并署名作者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学制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答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科负责人、学院审查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其中在职非脱产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时间最早为入学后第四年。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申请
1、博士生办理答辩申请手续前必须进行预答辩,预答辩由所在学科的学科负责人组织,至少有本学科相关研究领域的3-5名专家参加,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学科必须作出预答辩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预答辩通过至少10天后才能进入论文答辩申请阶段。
2、研究生根据预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同意后,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正式申请表应在答辩前40天提交。
3、申请时需提交成绩单、《博士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初稿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办理。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工作
1、评阅人一般为5~7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有2人。博士论文评阅必须是与论文有关的同学科和相关学科学术造诣深,近期内有科研成就的专家教授、研究员担任,应尽量聘请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评阅人负责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修改意见,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2、研究生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才能进行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3、论文送审中如有一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在论文修改后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再次不同意答辩,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如一次送审中有两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直接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申请人下次提交答辩申请的时间至少在半年以后。
4、论文要在答辩前35天由答辩秘书送达评阅人。研究生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传递工作,评阅人姓名和对论文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人保密;论文确定为隐名送审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45天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1、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所在的学科负责。
2、博士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2名主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担任,其中至少有两名校外专家,研究生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照常进行,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学科安排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两周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同时负责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安排答辩会工作,对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执行。
4、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对建议缓授学位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5、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参照第十一条 ,论文报告时间为40-60分钟)
第二十条 答辩会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需导师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由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同时向学校图书馆上传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提交。
第四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分两次定期召开学位评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建议授予硕士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争议大的,经过复议程序后,可提交分委会审议;对个别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予授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在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有争议的内容。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者,也可以作出硕士一年内、博士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不予授学位的决议,但须对不合格的理由作出明确的说明,形成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者,决议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
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经过两年的学习,未能通过博士资格考试者,可改作硕士学位论文,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已达到毕业要求,但未发表论文者,可先行毕业,不列入当次学位评议审查名单。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两年内重新提交论文发表补充材料和学位申请(其中硕士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博士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其中博士学位证书须在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3个月后,无争议时予以颁发。
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成员2/3以上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以博士生导师为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另设副主席1-2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各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学院提名,报校长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13-17人组成,其中正高职称人员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分委员会主席由各学院院长担任。教授专家不足以组成学位分委员会的学院,可多院合并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权
1、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2、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审批博士生导师的资格,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导师资格的决定;
4、组织实施对博士和硕士授权点的申请、对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监督、评估;
5、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名单;
2、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3、审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
4、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导师资格的建议;
5、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6、指导新学科点申报、学科建设等相关工作;
7、负责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质量检查与监督;
8、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本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建议等;
9、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守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任意诋毁;
3、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作决议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研究生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可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本条 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北京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研究生院 免费考研网/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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