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录取的研究生,应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发现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应当参加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研究生处申请入学,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研究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确认学籍。研究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各类需缴纳培养经费的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在两个月内缴齐各类费用后方可注册。
(二)研究生注册时须持本人研究生证和各类证明材料,研究生证交研究生处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研究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应履行请假手续(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系主任审核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处长批准,重修未考课程。申请未准或擅自缺考皆以旷考论处,并注明“旷考”。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处长批准,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七条 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考试,如有不及格,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考试合格,方可获得学分。记录成绩时,应将不及格的成绩和重修后的成绩同时记录备查,并注明“重修”。重修硕士学位课程不得超过两门。硕士学位课程重修不合格或重修学位课程超过两门,应终止培养按肄业处理。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缴纳重修费。重修课程的收费标准,按教学成本确定,重修课原则上应随下一年级听课。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作弊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作弊或违纪情节,按淮北煤炭师范学院考场纪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允许重修。但应在成绩登记表内注明“作弊重修”或“违纪重修”。
第三章 考勤
第九条 每学期假期结束,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淮北煤炭师范学院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院系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一)研究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研究生处培养科批准,交系办公室备案。请假2周以内(含2周)由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系主任批准。请假2周以上,由系主任审核同意,研究生处批准。
(二)研究生因病请假应有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医院或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指定医院的证明。请假2周以内,应当由所在系系主任批准;2周以上1个月以内,应当由研究生处批准。超过1个月或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外出学习、参加学术会议、查阅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不得借口旷课。
(三)研究生请假,经批准并将准假单交研究生处培养科后,始为有效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到期后必须到系办公室销假,并将销假单交研究生处培养科方为请假结束。
(四)因故需要续假者,按请假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考勤的统计
(一)考勤工作由各课程任课教师负责(政治学习及其他由校、系统一安排的活动由校研究生会、系研究生分会负责考勤),每4周统计1次考勤,送系办公室。
(二)系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研究生考勤工作,考勤统计表核对无误后每4周向研究生公布1次,并由各系存档备查。
(三)考勤情况作为研究生操行评定的依据之一,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缺勤处理
(一)新生按第一条规定处理。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不能按时注册的按第四条第(三)款处理。
(三)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教学周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四)实习请假或缺勤1天按4学时计。政治学习缺席1次按2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退4次按旷课1学时计。
(五) 研究生一学期旷课10学时以内,由系批评教育;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16~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1~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31~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及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七)款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校《学生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标准》,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提前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下一阶段课程,提前修读的课程应是教学计划中下两个学期内的规定课程。凡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应当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研究生处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均是按三年学制制定的,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经考核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待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领取学历、学位证书,正式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期限一般不得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不包括本人学习不努力等主观因素),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所在系系主任审核,研究生处审查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延长学习期间学校不发给普通奖学金。各类需缴纳培养经费的研究生延长修业年限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在校修业年限已达四年但仍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符合结业条件的,作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可允许转专业。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办理转专业与转学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前,研究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双方导师同意,拟转入的专业考核合格,所在系同意,研究生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二)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研究生申请转入本省其他高校学习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并以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文件形式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三)本省其它高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习,应当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接收。
(四)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研究生向外省高校转学,应当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处长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以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文件形式,并附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经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再由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外省高校学生拟转入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习的,应当经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及转出学校同意,报转出学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再由安徽省教育厅审批。
(六)因国家特殊需要转学者,应当提供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学位类型不一致的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研究生二年级以上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研究生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淮北煤炭师范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不超过一学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四年。研究生要求休学,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校医院签署意见),填报《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同意,系主任审核,研究生处处长复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淮北煤炭师范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由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发给研究生休学通知。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研究生的所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复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参加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的教学活动。
(二)研究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向研究生处申请复学,经研究生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研究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编入下一年级后,该年级已开过而本人没有修读的课程,由系会同研究生处安排补修;本人已修读考核及格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研究生复学,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无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安排其复学时,可调整到校内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从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一)研究生学习期间有两门学位考试课程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者。
(二)经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休学期满,在淮北煤炭师范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淮北煤炭师范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后超过两个月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期限超过淮北煤炭师范学院规定的研究生修业年限,仍未修完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应由所在系征求导师意见后提出报告,系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台胞、侨属研究生因出国申请保留学籍,首先应征得导师的同意,由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向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申请。按有关文件规定,台胞、侨属出国探亲及学习,可保留学籍一年,在一年内不复学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报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一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其他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做出退学决定之日的下个月份起,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五)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六)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应在一月内办理离校手续,其他退学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属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原因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淮北煤炭师范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发给结业证书。未完成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但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2005年12 月25 日校长会议通过,自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