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做好2010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浙大发研〔2010〕35号
各学部、学院(系),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0年学校将继续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保证研究生招生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1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来茂德
副组长:郑 强
成 员:严建华 曾华生 陈慰浙 胡世云
2.各学院(系)成立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同志参加。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复试和录取工作,负责受理考生的质疑、申诉。各学院(系)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院(系)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申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上网公布并报研究生院。
二、复试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复试要坚持科学选拔、全面考察、突出重点,特别是要突出考核考生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同时要深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要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评价,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根据教育部“分类复试,分别进行,各有侧重”的要求,各学院(系)要同等对待进行复试。
1.复试原则
(1)实行差额复试,学校原则上按学科门类控制在1:1.3左右划定复试分数线。生源充足的学院(系)或学 科,差额比例可接近于1:1.5,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基本要求之上,划定复试分数线。
(2)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已经复试过的免试推荐生不再进行)。
2.复试的基本要求
(1)符合2010年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报考资格(考生在复试前必须通过浙江大学研究生招生处的报考资格审查)。
(2)初试成绩符合“浙江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要求”(另文)。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科目单科成绩均不低于60分。
3.认真做好复试工作
(1)各学院(系)要加强对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领导,根据情况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 (其中具有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职务者不少于3人),由办事公正且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学院(系)的教师担任。
(2)各学院(系)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新要求和招生目录上公布的复试方式,制订具体的复试方案和程序(含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办法,各学院(系)自主选定外语听力、口语能力测试的方法和形式),确定复试中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比例、外语听力和口语能力成绩的比例、复试的标准、录取时初试和复试成绩分别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并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同时报研究生招生处备案。
(3)各学院(系)对主持和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招生政策和纪律。复试人员在复试中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认真做好复试记录(特别是面试现场记录),保证复试的公平性、有效性和质量。
复试的主要方式包括笔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等。各学科在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时,要全面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在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时,除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外,要注意考察学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
面试时间一般每生不少于20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4)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各学院(系)应按要求严格进行复试。
(5)各学院(系)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学院(系)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学院(系)要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解释。
三、录取
1.拟录取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须符合招生要求。
2.复试成绩应在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一般专业占总成绩的30-45%,外语、体育、建筑和艺术类专业可适当放宽到50%,但复试权重越大,对复试的内容和形式要求也要相应提高。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复试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3.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2010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占今年的录取名额,因此,除支教和留校从事思政工作的免试生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和国防生外,不再录取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
4.初试和复试都特别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学院(系)可录取少量的硕博连读生,按教育部规定,今年不在统考生中招收直博生。
5.各学院(系)要及时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处,拟录取名单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学院(系)在规定时间在网上公示。
6.学院(系)党委(总支)要对拟录取考生进行严格调档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录取通知书;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发给录取通知书。
7.各学院(系)拟定的培养机制改革方案中,复试与录取办法须以此文件为准。
四、破格
根据教育部教学〔2008 〕3号文件规定,自主划线的学校原则上不得破格录取。未经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不得破格复试。
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学院(系)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以适当加分,记入复试成绩(原则上复试加分不超过20分)。学生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调剂
1.初试成绩未达到教育部确定的复试分数线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至其他招生单位。
2.科学学位可调剂到相近学科的专业学位;反之专业学位也可调剂到相近学科的科学学位,但统考科目必须相同;相近的专业学位之间也可调剂,统考科目必须相同;科学学位之间,统考科目相同(含基础课相近,如数学可由高调到低)的考生,在专业基础课相近的情况下,可调剂录取。调剂考生须达到我校报考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的基本要求,且符合调进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
3.未被录取的“MBA 联考”、“MPA 联考”、“法律硕士联考”上线考生不得转至其他专业录取;其他专业单考、统考的上线考生也不得转至这几个专业录取。软件工程专业的调剂政策另见附件。
4.单考考生不能调剂复试。
5.由于我校自行确定分数线,上线考生远远超过招生规模,原则上不接受外校转入考生。
6.未列入我校复试名单但达到国家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以及参加复试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各学院(系)及研究生招生处应积极并及时协助其做好校际调剂工作。
7.所有的调剂工作(包括跨学科门类、跨学院的调剂)均需通过研究生招生处进行。
六、录取工作安排
3月17日,召开全校录取工作会议,各学院(系)向研究生招生处领取考生材料,并尽快将录取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学科、专业;
3月23日前,各学院(系)确定复试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参加复试;
3月24日前,各学院(系)将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复试方式、复试方案和程序、复试中笔试和口试的比例、复试合格标准、录取时初试和复试的比例进行公示,并报研究生招生处。未列入复试名单的考生材料退回研究生招生处,以便调剂。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突出培养潜质者,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的资格审定,以及相应的加分办法,学院(系)要认真研究,从严掌握。加分办法须报经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 小组同意后,向考生公示,否则不予加分。
3月25日,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3月25日-4月2日,研究生院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3月25日-4月1日,考生体检(具体时间见校医院网上通知);
3月25日-4月6日,各学院、系组织复试(含笔试和面试);
4月7日前,未录取考生材料全部退回研究生招生处;
4月10日前,各学院(系)上报拟录取名单,并开始调档政审。
各学院(系)及有关部门领导和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复试工作进行过程监督,选派专人到现场巡视和现场监察。学校实行复议制度,受理考试投诉,对投诉和申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将责成学院(系)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按照《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