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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实施细则(2010)

浙江大学 /2014-02-16

《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执行学校关于研究生学年评奖评优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评奖评优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办法及申请程序
1、研究生学年评奖评优的奖项类别、基本条件,各奖项的名额及具体评定条件等严格按《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浙江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执行。
2、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按学校下达到学院的各类奖项名额及相关要求,以全院在读非在职研究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初步确定各小班(年级)评奖评优预评名额,并和评选办法、申请程序等一并公告全院研究生。
3、德育导师按小班(年级)为单位,召开全体参评研究生会议,布置学年小结和评奖评优工作。
4、学年评奖评优由研究生本人对照各项评定条件,按学院规定的申请时间,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年小结表》和《浙江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登记表》并附相关的业绩资料,在业务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递交所在小班(年级)德育导师。
5、各小班(年级)德育导师根据学院分配的预评名额和考评标准,会同所在小班(年级)研究生干部审核申请者的德智体全面情况,择优确定预评获奖者名单,报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
6、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全院师生公示预评获奖者名单、奖项及相关业绩材料,征求意见,并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确认。
二、考评标准
1、一年级硕、博士生申请评奖评优者原则上须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其中直博生第一学年须修满24个学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修满学校规定学分的申请者。
2、学习成绩以评奖学年全部课程(包括学位课、非学位课)加权成绩计算,按成绩从高到低、分学科排序。英语免修者该门课程以85分计成绩。同等条件下,有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获奖者优先。
3、已发表或录用(录用仅适用于毕业班研究生)论文和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获奖的研究生按其论文和成果的数量、类别、等级、作者排序等分别计分(计分标准见附件1、2),并按总分高低在小班或学科内排出名次,择优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干部。
4、论文发表或录用和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获奖时间为评奖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春季入学博士生为评奖学年的3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申请者需提供已发表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和正文第一页或论文收录、录用证明,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获奖的证书和证明(均为复印件)。
三、其他
1、在上一学年评奖评优中已使用过的业绩材料,且已获得当年的奖励,均不得在下一学年重复使用。
2、本实施细则内容及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10年12月28日
 
附件1:计分标准
附件2:按排序的折减赋分比例
附件1:计分标准

项目
类别
赋分
发表论文(录用论文)
SCI(其中会议论文按1/2赋分值计)
Top期刊
18(17)
一般期刊
15(14)
EI、IM、SSCI、AHCI、CABI、ISTP (仅限英文发表的,其中会议论文均按1/2赋分值计)
10(9)
国内一级期刊
8(7)
国内核心期刊
(以研究生院、工学部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
EI收录(会议论文按1/2赋分值计)
6(5)
一般的期刊
3(2)
正式出版教材或专著
以作者署名(以参与者署名)
8(4)
科研成果获奖
国家级(一、二等)
省部级(一、二、三等)
地市级(一、二、三等)
30、20
20、10、6
6、4、2
科研成果通过鉴定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通过鉴定项目
5
专利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0
3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国际学术会议(录用)
国内其他刊物(录用)
主报告
宣读论文
论文集
论文(论文集)
6(4)
3(2)
2(1)
1(0.5)

 
备注:1、国内出版的英文期刊与同名的中文期刊同等对待,作者、篇名、内容相同的不得重复计算。
2、对期刊的增刊,无期号的专刊降一级计分。
3、若为主报告或者宣读论文,需提供证明材料。
4、如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计分标准条件的,取高分值,不得重复计分。
 
附件2:按排序的折减赋分比例

比例

(%)
 
 
项目
排序

 

1
2(导师第一)
2
3
4
5
6
7
8
8
以下
论文
100
90
50
20
 
 
 
 
 
 
科研成果获奖:
国家奖
省部级
地市级
 
100
100
100
 
90
80
70
 
80
60
50
 
70
40
30
 
60
20
20
 
50
10
10
 
40
8
5
 
30
6
 
 
20
5
 
 
10
 
 
科研成果鉴定
100
80
60
40
20
10
 
 
 
 
发明专利
100
90
70
60
40
30
20
10
5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00
80
60
40
30
20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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