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2009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讨论,拟定如下复试工作办法:
一、复试工作必须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参加复试考生名单由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初试成绩确定。(总分不得低于 200 分,单科不得低于 60 分,按招生计划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三、各学院须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组织有指导老师参加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必须由 3 名以上教授(或相当职称)组成,原则上要求博士生导师。
四、各学院在复试前应认真做好资格复审工作:
1 、认真核对复试考生有效身份证;
2 、审查应届生完整注册后的研究生证原件(须研究生管理部门颁发的研究生证);
3 、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审查学位证书原件;
4 、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必须具备下列①②③或③④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有关证件: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书 ( 或大学英语六级或日语四级证书 ) 原件;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原件;③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④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获省、部级三等以上成果奖(排名前三名)原件,或被确定为浙江省“跨(新)世纪 151 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或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原件),并在国家级杂志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近五年且第一作者)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