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各专业学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体检标准。
患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
8、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者。
9、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10、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
11、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
12、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
13、严重的肢体残疾,难以完成学业者。
14、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学习的疾病,能否录取,由各学院根据拟录取专业的特点和要求,提出意见,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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