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已批准学校授权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审核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署名浙江海洋学院,且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已录用)一篇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综述性论文除外),或出版论著(含参编),或科研成果获厅局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含公示),或研究成果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否则不予参加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位课程考试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一门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平均75分为合格,单课最低成绩不得低于70分。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重新组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1、学习的课程不符合所授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的;
2、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又不及格的;
3、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有一定的学术参考价值,或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3、论文所论述的问题,论据充分、可靠,研究方法和实验手段正确,行文流畅通顺,内容能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较全面地了解国内外在本学科研究方面的现状和发展前沿;
4、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中英文摘要、目录、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附录等。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忠实于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等要注明出处。
学位论文要语言简练,条理分明,图表清晰整齐,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硕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在3万字以上,具体由各学位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论文的中文摘要一般要求1000字以上,包括以下内容:
1、从事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完成了哪些工作(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过程的概括性叙述);
3、获得的主要结论,应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部分;
4、关键词。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综述文章、科技推广总结、资料翻译以及完全重复前人工作无自己独立见解的文章等均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
第五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学位学术水平,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硕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须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包含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政治思想表现、学位论文等),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对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学位学术水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
1、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达到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等的要求,并经指导教师审定硕士学位论文后,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2、学院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组织预答辩,听取研究生关于硕士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报告,并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审核,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要求时,方可同意申请论文答辩。
3、研究生通过预答辩后,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连同(1)硕士学位论文(包括全文电子文档);(2)硕士学位申请书;(3)在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已录用)或有关证明材料等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会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熟悉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的有关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委员,然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4、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
5、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应包括:
1、选题意义;
2、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3、论文创新之处或新的见解;
4、该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硕士学位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答辩前二个月,应聘请两位具有高级职称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同行专家(新增硕士点的首届毕业生需至少聘请一位校外专家,并至少有1人具有硕导资格)对论文进行评阅,申请人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两位评阅人中如有一位评语持否定意见,应另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三位评阅人中如有二位持否定意见,则本次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可在下一年度再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七条 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和评阅人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预答辩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各学位点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主席由副教授、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由本学科和相近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指定一名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委员会秘书,协助主席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 论文在答辩前十天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须先审阅论文,了解论文内容,作好提问准备。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并做到学术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 答辩工作最迟在申请人交出硕士学位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如遇一名答辩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缺席,应将其评语在答辩会上宣读,并将书面赞成或反对意见计入投票结果,也可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决定改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名单、硕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姓名,邀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硕士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四十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其它与会人员提问,硕士研究生回答问题;
5、硕士研究生回答问题结束,暂时休会;
6、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对申请人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答辩决议应包括:(1)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语;(2)是否通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表决结果;(3)答辩成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全体委员签字,方可生效;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并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答辩会议要有详细记录,答辩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但只能重新答辩一次;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的,以后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实施由学院、学位点负责,不得由学位申请人本人去做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等工作。
第九章 学位审定和授予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可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它材料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关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
硕士研究生在硕士学位论文中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3、其它学术失范行为。
以上情况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认定。对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允许当事人申诉一次,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聘请同行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匿名评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再予以认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填发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为准。
第三十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校图书馆文字材料和电子稿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原决定。
讨论撤销学位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浙江省教育厅、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5、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实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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