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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做好200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

浙江师范大学 /2009-08-29

关于做好200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研究院):

为进一步深化硕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工作,加强复试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 2006 〕 4 号)的文件精神, 2009 年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将继续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做好招生工作,以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措施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 2009 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各学院(研究院)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小组和资格审查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 ( 总支 ) 委员必须参加),各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招生、复试和资格审查工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考生的质疑、申诉。各学院(研究院)应在复试前三天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申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在网站和复试场所公布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含未复试过的免试推荐生)。

1 .实行差额复试,各学院(研究院)原则上按学科门类控制差额比例在 1 ∶ 1.2 左右。个别专业如要扩大复试差额比例(不高于 1 ∶ 1.5 ),必须事先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批准。

2 .复试的基本要求

( 1 )符合 2009 年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报考资格(考生在复试前必须先通过各学院(研究院)资格审查小组的资格审查)。

( 2 )初试成绩符合“浙江师范大学 2009 年 全国 硕 士研究生 入学考试考生进入 复试 最低分数 要求 ”和各学院(研究院)、专业提出的要求。

三、认真做好复试工作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

复试要坚持科学选拔、全面考察、突出重点,特别是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深入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的要求;要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评价,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1 .各学院(研究院)要加强对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领导,根据情况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职务者不少于 3 人,如某专业导师少于 5 人,可按一级学科组成复试小组),由办事公正且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院的教师担任,并将复试小组名单于复试前 3 天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 .各学院(研究院)必须根据本通知和《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 浙师研字〔 2006 〕 5 号 ) 的有关精神,和“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招生政策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复试方案和程序,确定学院(研究院)内各专业初、复试成绩计算及比例确定的方法(但同一学院(研究院)原则上各专业的计算方法应当一致),在复试前公布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3 .各学院(研究院)对主持和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培训,复试人员在复试中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认真做好复试记录(特别是面试现场记录),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证复试质量。

复试的主要方式包括笔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等。各学科在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时,要全面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在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时,除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外,要注意考察学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

面试要求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 20 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应统一。

4 .各学院(研究院)应认真做好复试准备工作,公布拟复试考生的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参加复试。要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防止不符合报考、调剂条件的考生参加复试,资格审查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应及时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处理。

5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和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学院复试小组审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可以适当加分,记入复试成绩(原则上复试加分不超过 20 分),学生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要求加分的考生的资格审定,以及加分办法,各学院(研究院)要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可操作性,从严掌握,并提交方案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然后向学生公示,否则不能加分。

6 .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各学院(研究院)应严格进行复试。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科目,其单科成绩应均不低于 60 分。对跨专业考生有加试要求的专业,加试科目成绩一般应不低于 60 分。

7 .各研究院按专业方向进行的复试,可单独组织,也可委托专业所在学院统一组织。

8 .各学院(研究院)在招生复试时要做好各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要努力为考生提供便利条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9 .各学院(研究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要对本学院的复试结果负责。如参加复试但未被拟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有关学院应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四、关于破格和调剂

1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不得破格复试。

2 .对生源缺乏且难以调剂完成招生任务的专业或有特殊学术专长和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由考生本人申请,经学位点、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破格复试,但有关考生、学院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硕士研究生调剂工作按照《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调剂管理办法》( 浙师研字〔 2008 〕 2 号 )和国家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五、录取工作

1 .各学院(研究院)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和公费名额时,要根据考生德、智、体情况全面衡量,党、政共同研究确定,并及时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拟录取名单在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批准后由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

2 .学院党委(总支)要组织对拟录取考生进行严格调档审查,拒绝邪教。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发录取通知书。

3 .各学院(研究院)要积极配合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做好录取过程中各项有关工作,确保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学院(研究院)及有关部门领导和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复试工作进行过程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现场巡视或现场监察。学校也将实行复议制度,受理考试投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将责成有关学院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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