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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应届未就业毕业研究生户口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 /2007-07-04

浙江师范大学应届未就业毕业研究生户口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为给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应届未就业毕业生可以将户口档案申请保留学校两年。现就有关户口档案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对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经过学习,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未就业毕业生是指该专业无用人单位向学校提出需求或需求不足、生源所在地(市、县一级)没有需求或需求不足,经本人努力确实在寻找工作,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二、申请办理程序
  1、毕业生应在每年6月22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托管户口和档案的申请。申请人应递交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经学院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3、经批准托管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生在签定托管协议书之前,必须办理两年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签定《应届未就业毕业生委托学校保管户口档案协议书》
  5、户口和档案托管单位凭托管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三、具体管理办法
  1、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延长择业期,延长的期限为两年。毕业生可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根据本人意愿,由学校将其户口及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也可以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在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学校确定的档案管理单位。
  2、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或毕业生本人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户口和档案迁移手续。
  3、学校管理户口的职能部门是校保卫处。档案管理单位是校研究生学院。
  4、户口和档案托管在学校的毕业生,必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生离校后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学校只负责管理其户口和档案。因违法造成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合同纠纷、债务债权纠纷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5、对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学校只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招聘活动,咨询有关就业方面的问题。
  6、毕业生在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期间,因就业需要开具有关证明的,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按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在管理业务范围之内,经充分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学校不为毕业生开具与就业无关的任何证明。与户口相关的证明由校保卫处协助办理,与档案相关的证明由研究生学院办理。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冲突的,按新文件精神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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