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文件
浙商大研〔2005〕265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
印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研究生各班级: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6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作了修订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本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具体特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研究生,包括非定向培养生、定向培养生、自筹经费培养和委托培养生。
第一章 新生入学
第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期限为2周。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按学校学生管理权限向所在学院、研究生部学生管理部门和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入学手续以及办理转移党、团组织关系。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入学资格、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同时核查新生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与取消学籍者的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二章 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 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第四条 研究生应在各学期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研究生部或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学习、科研及其他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研究生请假应当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1周以内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下,经导师同意,由学院或研究生部分管领导批准。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请假单留存培养学院或研究生部。
在校研究生申请自费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含学位课不到70分)可以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重修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不含补考课程),必须在考前持有充分证明,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条 擅自缺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转专业、转导师。
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需转导师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其它情况确需中断学习者,应予以办理休学或申请休学。休学申请须由本人提出,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6周以上者;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和医生建议休养期6周以上者;
(三)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6周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一般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务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校医务所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议),并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对准予复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或学院给予注册。
第十八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申请。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中期考核或阶段考核认为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
(二)在规定期限(含批准延期)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而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出国、出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2周以上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自费出国留学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上一条第(一)、(二)、(三)、(五)、(六)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及第一章第二条取消其学籍处理,由研究生部提出拟处理意见,先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学校将处理意见在研究生部网页公布2周,视同已通知本人;通知后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部办理其退学手续。
上一条(四)、(七)、(八)款自愿申请退学的处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退学的,还需附校医务所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研究生部办理其退学手续。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终止学籍。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分管校长专门会议研究后执行,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对无法送交本人的退学决定文件,在学校公布后视同已送达。
第二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部领取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定向和委托培养生回原工作单位。
(三)其他研究生退学的,其户口和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原档案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对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诉程序办理申诉。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给予奖励和表扬。具体按《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5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经教育不改者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十条 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户口迁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5年。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为5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为6年。全脱产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为3.5年,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为4年。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毕业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鉴定。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的研究生,准予毕业。
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浙江工商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将离校单交回到学院或研究生部后,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结)业研究生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离校。
毕业生要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各学院或研究生部学生管理部门应将毕(结)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或学籍处理批文、学籍表、成绩单、毕业决定、授予学位决定及奖惩材料等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在研究生本人离校后及时寄往研究生就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上述学习材料及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由学院或研究生部根据有关协议寄往其所在单位。
各学院或研究生部要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毕业体检。毕业研究生体检在派遣前半年内进行方为有效。体检由学校医务室负责安排日程。
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等应按学校档案室的要求归档。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结)业后,须按照国家备案的就业方案,及时到就业单位报到。对违反就业规定者,由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习满1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的退学研究生,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部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给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的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其 它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晚婚、晚育。研究生结婚或需要婚况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证补发申请单”,交研究生部或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办理,补发研究生证每学期末办理一次。
家庭不在杭州市的无工资收入的非定向、非委培研究生,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假期回家乘火车减价优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所制定的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文件同时作废。
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有关学生学籍处理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规定的精神处理。
主题词:研究生 学籍 规定 通知
浙江工商大学办公室 2005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