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的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一、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二、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5、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
6、能较熟练地运用第二外国语。
第三章 学位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委员会,由9人以上组成,任期2至3年。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遴选。
校研究生部为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培养研究生的学院设置学位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所在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有关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在本校获得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内,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3、审议新增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以及职业学位;
4、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
5、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
6、评估和监督本校的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所属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包括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2、审查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确定或提议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4、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5、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6、推荐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和导师名单;
7、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处理其它有关学位事宜。
第四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七条 学位申请的资格审查。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由申请者本人填写学位申请书、论文答辩申请书。
毕业研究生要获得相应学位,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具体按《浙江工商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应当在自受理学位申请书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各级学位的学位课程考试规定如下:
一、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1门;
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一般4至5门,其中学科主干课2至3门,专业主干课2至3门;
3、外国语一门。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均需达70分以上。
二、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1门;
2、第一外国语;
3、专业课一般为2门。
若申请人在本学科上有重要著作的,可提交有关出版著作,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学位课程的考试。
博士学位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需达70分以上。
第六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阅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观点正确、概念清晰、分析严谨;其实验部分或调查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方法正确,具有实际意义并对结果作理论上阐述;论文阐述要中心突出,条 理清晰、结构合理、逻辑性强、行文流畅。硕士论文应在前人工作基础上提出一定的新内容、新见解;博士论文应有较高的原创性。
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要有一定的工作量(硕士论文不少于1年,博士论文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二),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均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按《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执行。
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少于3万字,中文论文摘要约为1000字。
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少于10万字,中文论文摘要约为1500字。另还需提交简略本,统一装订成册,中文在前,外文在后,字数约为10000字。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入答辩申请书内,经所在学院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方能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还应由学位申请人进行自评,并填写《博士生学位论文自评表》,方能申请评阅和答辩。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匿名送审的方式,聘请三位相关学科的外校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有科学研究成果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完成论文后,指导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第四条 第二款的要求,在半个月内完成审阅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经院、系(所)审查,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聘请论文评阅人。培养学院将论文全文或详细摘要,在答辩前两个月送有关单位和个人(至少7份),进行同行评议(初审),广泛听取意见。评议意见整理后,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前,由研究生部聘请至少3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细则第四条 第二款的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五条 导师或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第十六条 硕士论文只有在至少两名评阅人认为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同意答辩时,才能组织答辩。如有两位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不同意本次答辩的意见,论文必须经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七条 博士论文的同行评议意见若有三分之一认为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者,不组织论文评阅。
第十八条 博士论文只有在3名评阅人全部认为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同意答辩时,才能组织答辩。如有1位评阅人认为学位论文基本合格,但需修改后才能答辩,导师必须提出修改意见后,学位分委员会决定按期或延期答辩;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学位论文基本合格,但需修改后才能答辩,或有评阅人明确论文未达到要求,则论文必须经过修改,至少在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答辩。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学位分委员会确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学位分委员会提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硕士、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请的教授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组成,成员应当是副教授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以上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两名校外专家。
第十九条 答辩工作应在规定时间(硕士生提交论文后2个月,博士生提交论文后3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出席。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在工作时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答辩要发扬民主,做到公正公平。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包括论文答辩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通过,是指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其论文答辩合格。认定首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认定首次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可在半年至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凡经重新申请,答辩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请答辩。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有半数以上原有成员。
答辩委员会过半数成员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经本人申请,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程序
1、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姓名以及宣布答辩程序);
2、会议秘书介绍情况。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执行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完成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等;
3、博士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4、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应主要阐述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硕士论文报告时间约为15分钟,博士论文报告时间约为30分钟内;
5、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集中提问准备半小时后答辩的方式。列席人员可向主席写条 提问。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
6、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1)宣读评阅人或同行评议者的评语;(2)商定评价论文的学术标准;(3)讨论并写出论文评语;(4)进行无记名投票,对答辩是否合格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
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不公布票数)。
答辩会议秘书须对会议做详细记录。
第八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三条 学位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答辩合格并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
学位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能符合有关授予学位要求者,可先行毕业,缓授学位;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硕士生一年,博士生两年)内重新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九章 学位材料立卷
第二十九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送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研究生部。立卷材料包括:
1、学籍表、成绩表;
2、论文开题报告表;
3、学位申请书;
4、论文评阅书3份;
5、导师、系主任对论文的评语;
6、答辩申请表;
7、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决议书、评分表各1份;
8、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9、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名单和表决票(包括通过、未通过、重新答辩者);
10、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登记表1份和同行评议意见7份;
11、论文(1份)和博士论文简略本(1份)、软盘1张。
同时,各培养学院应将经复核的上述材料送校档案室存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必须送国家图书馆存档。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校长颁发。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校内公布,2个月后如无异议,方可颁发证书。
第三十四条 凡对学位申请、答辩、授予有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校学术(学位)委员会讨论,校长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术(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