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教育部进一步深化改革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 加强复试权重 ,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 , 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 , 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 , 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院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 , 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二条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1 、凡思想政治品德符合招生要求,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要求”者,可以参加复试。
2 、我院实行差额复试制度,原则上按学科门类控制在 1 : 1.2 左右。
3 、同等学历考生加试的两门单科成绩均不低于 60 分。
第三条 加强对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管理,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不少于 3 名本专业具有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办事公正的导师担任。
第四条 院对主持复试的导师应进行必要的招生政策的培训,复试中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证质量。
第五条 各学科负责人认真做好复试准备工作,复试内容为:外语口语、听力,专业知识 , 综合素质等,复试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认真做好复试记录,并存入考生档案备查。
第六条 需破格复试考生必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浙江省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第七条 研究生复试时,复试成绩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一般控制在 35-40 % , 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 统考科目相同的考生,在专业基础课相近的情况下,可调剂录取。所有的调剂工作(包括跨学科门类、跨所的调剂)均需通过院科技处。
第九条 成绩未达到教育部初试合格资格线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入或转出招生单位。
第十条 各学科应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情况,并结合考生本科期间的成绩和业绩,根据考生德、智、体情况全面考核。院各学科负责人和导师共同研究确定拟录取名单,及时将拟录取名单报院科技处。
第十一条 院科技处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调档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录取通知书;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