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津理工研究生〔2016〕2号
天津理工大学关于修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已经2016年3月10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
2016年3月14日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14〕53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来源为: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设硕士学业奖学金和博士学业奖学金两个体系。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体系
(一)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1.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分为特等、A、B三类,奖励比例为一年级研究生总数的100%,覆盖全体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2.推荐免试录取的考生,可获得特等新生奖学金。
3.第一志愿考生或本科毕业于985、211院校的考生可获得A类新生奖学金,其他调剂考生获得B类新生奖学金。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A、B、C三类,采取申请制。奖学金的评审主要参考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具体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见表1。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体系(单位:元/年)
奖学金类别 |
第一学年 |
|
新生奖学金 |
比例 |
|
特等 |
10000 |
特等+A+B=100% |
A类 |
6000 |
|
B类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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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类别 |
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 |
|
学业奖学金 |
比例 |
|
A类 |
8000 |
20% |
B类 |
6000 |
30% |
C类 |
4000 |
30% |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体系
(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一年级研究生总数的100%,覆盖全体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A、B两类,采取申请制。奖学金的评审主要参考博士研究生参加科研以及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具体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见表2。
表2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体系(单位:元/年)
第一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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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奖学金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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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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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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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类别 |
学业奖学金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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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18000 |
20%-40% |
|
B类 |
12000 |
4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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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2.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术表现突出,恪守学术规范,学习成绩优秀。
3. 社会责任感强,身心健康。
4. 过去一年中因违反国家法律、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课程不合格、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给学校和集体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符合评奖条件的人数进行测算,适度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三章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的评审工作;处理和裁决有关申诉事项。校评审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并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报送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的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天津理工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学院汇总表》,由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生申请材料在学院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激励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研究生为导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成果,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五条研究生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
第十七条如因个人原因退学的全日制研究生,需向学校退还其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起执行。《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理工研〔2014〕8号)》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天津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