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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的几项规定

延安大学 /2014-08-31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生质量,根据教 育部及省招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作如下 规定:

   一、学校成立校、院(系)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及院(系) 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处具体负责招生中的日常工作。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研究 生部处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 事。所有研究生的录取须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研究生考试科目的试题命题应由2—3名副教授或以上教师组成的科目命题小组集体命题。参与命题的教师自接受命题任务之日起,不得接待考生,如有考生来信来访,一律由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
   三、负责命题的教师及负责印刷、校对、密封试题等的有关人员,要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漏试题内容或试题范围。
   四、学校组织各院(系)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后,应停止一切形式的考前辅 导、答疑等。
   五、本院(系)教职工中有亲属报考本院(系)研究生者,应主动向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汇报,并不再承担本年度相关专业的命题、评卷等工作。院(系)领导小组中有亲属报考本院(系)研究生的,应主动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汇报,并不再参加审题等工作。
   六、参加评卷、核分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也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考生的成绩等。
   七、参加考生政治审查、体格检查、确定录取名单等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八、研究生招生中的收费,必须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及学校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办法,并由学校统一管理,不得将捐资、赞助等与考生录取挂钩,严禁各种式的乱收费。
   九、学校将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问题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纪;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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