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
根据国家鼓励晚婚的精神,为了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晚婚,对符合晚婚年龄的在校研究生要求结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批准结婚的条件 :
1 .男女双方均为本校研究生 ( 含定向生、委托培养生 ) ,批准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 26 周岁;女: 25 周岁。如一方超过 28 岁,可适当灵活掌握。
2 .男女一方为本校研究生,批准最低年龄,男: 25 周岁;女: 24 周岁。
3 .委托培养生、定向生在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前提下,还须征得委托或定向单位的同意。
4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特殊情况审批:
(1) 有一方已批准将出国两年以上;
(2) 来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研究生,且一方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5 .已确定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批准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 25 周岁;女: 24 周岁。
二、审批办法 :
1 .申请结婚的研究生提交结婚申请报告和对方有关证明材料。
2 .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到院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 .持学院批准表及有关材料,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结婚证明。
三、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晚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