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困难补助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大学生缴费上学制度,解除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条例。
• 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减免学杂费。
第一章 特困补助
第三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在获得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者,学校可给予特困补助。
第四条 补助的标准与比例:一等特困补助每生每年 1000 元,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 1 %以内;二等特困补助每生每年 700 元,比例控制在 3 %以内;三等特困补助每生每年 500 元,比例控制在 5 %以内。
第五条 特困补助每学期评定一次。补助的程序:各院根据学生个人的申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特困学生的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审批。
第六条 获得特困补助的学生,凭有关证件到学生管理科领取补助。
第二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对于学生临时发生的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学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确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三.进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
第九条 补助的程序:需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 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 ) ,经所在班级同学评议,各院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审批。
第三章 减免学杂费
第十条 对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缴纳学杂费,且学生本人学习十分刻苦的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第十一条 减免学杂费工作一般在每年九月份进行。申请减免学杂费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表”,经所在班级同学评议,各院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审批。减免学杂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在籍学生人数的 1% 左右。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一般应交纳全部学杂费。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上述减免学杂费条件的,学校将于当年十一月份进行研究审批。
附 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补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二、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
三、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
四、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个人生活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