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学习 期间的部分生活和学习费用,由学校代表国家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催还等全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
我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努力,奋发向上,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生活朴素,勤俭节约;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第三条 贷款等级及发放比例
学生贷款分二等:
一等每人每年 1500 元,比例为 6 %;
二等每人每年 800 元,比例为 14 %。
第四条 贷款的程序和办法
1 、学生申请贷款时间为每学年的六月至九月;
2 、学生本人向所在院提出贷款申请;经院核定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
3 、由学生家长按规定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人,由院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
4 、学校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按所贷金额十个月的平均数按月发放,学生凭贷款领取证逐月到校内银行领取,每年二、八月份不提供贷款。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贷款、减少或终止贷款。
1 、不符合申请条件者,不予贷款;
2 、没有按照申请贷款的程序办理手续或手续不齐全者,不予贷款;
3 、本学期受到处分的学生,不予贷款,
4 、委培生、定向生及国家计划外的其他学生,不享受贷款;
5 、对学习态度很不端正,学习很不努力的学生,视其情况终止贷款;
6 、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的学生,终止贷款;
7 、在校学习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制裁者,终止贷款;
8 、受到处分的学生,从受处分的下月起终止本次贷款;
9 、对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贷款,偿还已发的贷款,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贷款偿还和免还办法
一、贷款的偿还
按照“有贷必有还”的原则,贷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原则上应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贷款。
1 、对确有特殊困难,毕业前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学生,可与学校签订毕业后还款协议书,由学生承担还款责任。
2 、毕业后到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就业者,应在毕业后一年内还清全部贷款。
3 、考取外校研究生的学生,一般要求在毕业前还清贷款,凭还款手续办理离校手续。考取本校研究生的学生,若无力在本科毕业时一次还清贷款,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偿还贷款协议书,可从其研究生助学金中逐月扣还或在研究生毕业时一次还清。
4 、学生在校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中途退学或出境,应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一次还清贷款。
5 、如学生毕业时一次还清全部贷款,学校将按其贷款总额的 10 %减免贷款。
对在毕业时未还清贷款,也未签订还款协议或未履行还款协议,拖延还款期限的学生,除追回其全部应还贷款外,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还贷款总额的年 10 %计收。
6 、学生毕业时,凡是没有还清贷款的,暂不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由学校向接收单位发《致毕业生接收单位的信》说明情况。待学生全部还清贷款后,由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寄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及全部手续。
二、贷款的免还
贷款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2 、 3 、 4 条必须保证工作三年以上 ) ,经批准可以免还贷款;
1 、学生在毕业时被评为部省级“优秀毕业生”或受到省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并授予各类荣誉称号的,可全部免还贷款。
2 、学生毕业志愿分配到县城或县城以下地方的中、小学,农职校等从事教育工作,可全部免还贷款。
3 、内地生源的毕业生凡志愿或服从分配到西藏、新疆、宁夏、广西、及青海、云南等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贫困地区工作的,可全部免还贷款。
4 、其它地区生源的毕业生凡志愿或服从分配到陕西贫困地区工作的,可全部免还贷款。
5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残或因病死亡,可全部免还贷款。
6 、贷款学生根据减免条件,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填写《减免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学校审批。
三、办理偿还和减免缓还贷款时间:
偿还贷款、签订还款协议书每年毕业生离校前办理手续。
减免贷款申请在毕业生离校前办理。
•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