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 2003年7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每年定期举行三次(三月、六月和十二月)。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1.课程学分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需获学分不少于 19学分
( 1)现代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3学分;(2)第一外国语,2学分;(3)基础理论、专业课,6学分;(4)教学实践,2学分;(5)综合考试,2学分;(6)学术活动,2学分;(7)选修课(可选第二外语或其他博士生课程),2学分。
2.学制
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如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半脱产在职博士生的学习年限可视情况延长一至二年,但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延长期间博士生不再享有助学金,学校不再发给导师业务费。
在规定的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博士生,作肄业处理。
鼓励学业优异、科研成果突出且学位论文质量高的博士生,提前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提前答辩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且必须经导师、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和研究生院批准。
3.对于学制、学分已符合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的博士生,研究成果满足《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可申请答辩或提前答辩。
二、学位论文选题与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与导师及其所在博士学科点所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相结合,一般应以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实际问题、高新技术问题为背景。同时鼓励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意义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支持创新性学术思想,尤其鼓励博士生选择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学科前沿领域课题。
在论文工作中,要注意创造条件让博士生参加课题论证、承担和参与鉴定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科研实践活动,以增长才干,培养博士生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及工程项目的能力。
博士论文选题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主要有:
1.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3.学位论文要求文句简练,印刷工整,图表清晰,层次分明,学风严谨,计算无误,数据可靠,结论正确。
4.学位论文内容应包括:
①简要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途径以及本人所作出的工作。
②说明所采用的理论与实验方法或计算方法,并将整理和处理的数据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讨论。
③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看法和建议。
④写出必要的公式、计算程序、必要的原始数据以及所引用的文件和资料。
⑤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和与别人合作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5.论文采用统一封面、统一格式打印;同时分别缩写1份中、英文详细摘要;具体要求详见“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 。
三、学位论文评审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6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其中由博士生导师提出4名评阅人名单(包括校内2名和校外2名),报研究生院审查。另外2份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双盲”评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为二个月。
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书须密封传递,直接寄回(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申请人不得私自查阅。评阅意见全部返回后,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汇总评阅人的评审意见。全部评阅人没有否定意见,才能举行答辩。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论文提交答辩,应暂缓安排答辩,本人根据评阅人意见修改并经导师审查认可后,由研究生院组织复议。复议中如有异议,则不能组织答辩。论文作者可继续研究,在半年后重新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2.秋季入学的博士生,应在第三年的六月至署假前一个星期内办理申请学位论文评审手续;春季入学的博士生,应在第三年的十二月至寒假前1个星期内办理申请学位论文评审手续,并分别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之前2个星期答辩结束,同时提交完整的学位评定材料。在职博士生可相应延长一年。不在此时间范围内的均属提前答辩或延期答辩。
3.博士研究生完成资格审查的规定要求,经导师审阅论文并签字后,认为可以提交论文评审的,即可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论文评审手续。
四、学位论文答辩
1. 博士生本人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 《博士学位审批书》,“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表”等,填写好有关栏 目,交答辩秘书。答辩秘书将评审意见汇总好,填写至《博士学位审批书》的有关栏目,将答辩委员会组成 到各学院和研究生院办理有关申请答辩审批手续。
2 . 答辩委员会由 5~7名专家组成,其中多数应是博士生导师,至少有 2名以上外单位专家,且有3名以上为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外单位博士生导师或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申请人的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委员,要掌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3.论文答辩除有涉密和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4.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并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如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可以进一步修改时,可做出在1至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符合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而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 .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首先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姓名、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等。
2 .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 时间不少于 50 分钟 ) 。
3 .答辩委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并回答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中提出的问题。答辩秘书要做认真详细地记录,将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和申请人答辩情况,填写于《博士学位审批书》的指定栏目中。
4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申请人和列席人员暂时回避,进行如下议程:
( 1 )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 2 )答辩委员会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 3 )投票表决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 4 )答辩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答辩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若此次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再次申请答辩的问题做出决议。
5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答辩材料的上报
答辩通过后一周内,由答辩秘书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所有与申请学位和答辩有关的材料。
七、学位授予
1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项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答辩情况和论文质量等进行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后,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发表论文情况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三分之二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3 .对未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要求继续研究、修改论文,在 1 至 2 年内重新申请博士学位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逾期不再受理。
4.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无异议者,即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取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5.若学位申请者对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学位管理机构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6.对于已授予的博士学位,如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法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对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从二 OO 三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上述内容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相抵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精神执行。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